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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第一次大规模见世,是在1970年的“一打三反”运动中。《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正式出台,则在1987年9月17日,定义是:“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当时,由于计划经济下社会资源有限,人们对买空卖空、囤积居奇这类行为十分痛恨,希望经济像治安那样井然有序……[详细] |
所谓投机倒把分子,是指这样一种人,他们凭着自己的敏感,捕捉到某种物品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差价,然后贱买贵卖,把差价赚到手。(当事人往往要经过艰苦的长途贩运才能把钱挣来)这样的人在今天是很普通的。只要你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政府是不会干预的。可是在30余年前,这些人却是违法分子。在记忆中,好象挣几千圆就是大案了,万圆以上则是特大案了……[详细] |
他妈妈还是不信,就上学校找了老师去问,老师找了很多同学问。同学们天天在一起,当然就给他作证了。他妈妈又按照他说得方法试验了一下,果然,吃饭是可以赚钱的……后来,他妈妈对我们老师说,这个孩子你要帮我好好教育一下,这么小就会投机倒把,长大了还不知道出息成什么了……后来这个同学一直在银行门口搞黑市货币兑换,据说,早已经成为百万富翁了……[详细] |
曾经被人们喻为“投机倒把是个筐,什么罪都往里装”的说法,今天看来颇为荒唐。但当时可被定为“投机倒把”的经济行为很多: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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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第三条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二)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
(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六)制造、推销冒牌产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七)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八)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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