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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特有产物
   “投机倒把”第一次大规模见世,是在1970年的“一打三反”运动中。《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正式出台,则在1987年9月17日,定义是:“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当时,由于计划经济下社会资源有限,人们对买空卖空、囤积居奇这类行为十分痛恨,希望经济像治安那样井然有序……[详细]


  所谓投机倒把分子,是指这样一种人,他们凭着自己的敏感,捕捉到某种物品在不同地区之间的差价,然后贱买贵卖,把差价赚到手。(当事人往往要经过艰苦的长途贩运才能把钱挣来)这样的人在今天是很普通的。只要你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政府是不会干预的。可是在30余年前,这些人却是违法分子。在记忆中,好象挣几千圆就是大案了,万圆以上则是特大案了……[详细]


  他妈妈还是不信,就上学校找了老师去问,老师找了很多同学问。同学们天天在一起,当然就给他作证了。他妈妈又按照他说得方法试验了一下,果然,吃饭是可以赚钱的……后来,他妈妈对我们老师说,这个孩子你要帮我好好教育一下,这么小就会投机倒把,长大了还不知道出息成什么了……后来这个同学一直在银行门口搞黑市货币兑换,据说,早已经成为百万富翁了……[详细]


  曾经被人们喻为“投机倒把是个筐,什么罪都往里装”的说法,今天看来颇为荒唐。但当时可被定为“投机倒把”的经济行为很多: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 [详细]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第三条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二)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
  (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六)制造、推销冒牌产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七)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八)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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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经济学指出,我们无法通过观察人们在市场中的行为来正确区分到底谁是投机倒把的“炒家”、而谁又是诚实忠厚的“投资者”。投资者和炒家的行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时,“投机倒把”的行为,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采集、甄别和传递信息的作用,并不是不劳而获、可有可无的环节……

  1997年《刑法》修订,删除了经济犯罪中的“投机倒把罪”。自从1997年《刑法》修订取消“投机倒把”罪名后,“投机倒把”这个披着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字眼已淡出历史……


两代表研究建议书
“中国第一商贩”
  文革期间,大家都在“关心国家大事”,年广九的瓜子事业在地下“偷偷摸摸”地发展,“1976年的时候就赚了100万”……小小的“傻子瓜子”惊动了邓小平。1984年,邓小平指出:“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思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了吗?”[详细]

  道理不消赘言,根本上:“投机倒把”是与计划经济捆绑在一起的历史范畴,指扰乱计划经济秩序的行为;市场经济下没有什么“投机倒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有日益清晰的界定……只要这部不合时宜的法规未被废止,还是名正言顺的可选择的市场执法依据,对市场法治的有害干扰就防不胜防,或妨碍执法准确、公正,或成为方便以罚代法、创收执法的合法工具,甚至沦为肆意损伤被执法者利益的合法借口…… [详细]


  今天,还有很多人憎恶炒作,对引发东南亚金融风暴的国际基金深恶痛绝,称之为“国际恐怖分子”,这也是“枪毙信使”的表现。我们必须承认,金融风暴的根源是东南亚经济内在的畸形结构,某些国际基金只是识破了这些弱点,靠正确的信息和判断赚了钱,为他们的股东创造了利润,他们的做法是自然而合理的。将金融风暴的责任归咎于索罗斯,甚至将索罗斯抓起来,并无助于这些国家和地区认清和纠正其经济制度的内在缺陷……[详细]



  叫卖月球土地的“月球大使馆”因涉嫌投机倒把被工商部门暂扣经营执照等财物,至此,这场买卖月球土地的闹剧得以收场……我们常说,观念要更新,很显然,出卖月球土地这个观念更新的太超前,用超前来作为欺骗的手段,而处理它的法规却太陈旧,旧得让人一时不明白法规的含义,因此,时代在进步,法律法规也应该与时俱进,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应对各种问题……[详细]


  “投机倒把”这个词早就不用了,但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打击投机倒把条例”仍然作为我们工商部门的法律依据在执行,真令人感到不可思议……去年媒体曾报道过铁路部门的一条法规:乘坐火车逃票,除了罚款,还要罚粮票。在市场经济繁荣的今天,20多年前出台的《打击投机倒把条例》竟然还在执行,真不知道“打击投机倒把”该打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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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特定时期的一项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法规,颁布于1987年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维护传统的、旧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该《条例》失去了其存在的经济基础。在《刑法》修订取消投机倒把罪后,该《条例》也失去了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在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行政的今天,再听到“投机倒把”的说词确实可笑,但也更可畏,如果《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还不予以撤销或废止,谁知道下一个背负“投机倒把”之名而难以翻身的命背者会是谁呢?[详细]
[结 语]在我国经济从计划走向市场的转型期,出台《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或许是必要的。但时至今日,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完善。市场经济就是要讲机遇的,“投机”并不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所禁止,我国的新《刑法》也早已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那么“投机倒把”还有什么理由存在呢?



《记者节里,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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