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
  要求自12月1日起,海口市未婚怀孕需终止妊娠者,需提供证明:不到法定年龄(20周岁以下者),凭个人身份证或学生证;超过法定婚龄的须凭单位和街道计生办的未婚证明,经终止妊娠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方可实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凡持有外市县出具的证明者,必须回原地施行手术。[详细]

  哈市南岗区一家私立医院的妇产科主任向记者出示了5月1日至7日大假期间做人工流产的登记簿,7天共做了八十多例:张曼玉、或阿惠、肖燕子、梅艳芳……登记簿上希奇古怪的名字让人很容易揣测出她们的真实目的,但婚否一栏中90%记录的都是“否”字。该医院妇产科主任对记者说:“近两年,医院做人流的未婚少女明显增多,虽然年龄都填写为二十七八岁,但经询问其中多半都是尚在花季的中学生。” [详细]

  哈市和平医院妇产科的主任何欣梅说:现在的少男少女生理成熟期普遍提前,心理发育却相对滞后,大多数的怀孕少女都不知道自己是何时怀孕的,她们与男友发生性关系后一般都存侥幸心理,即使知道自己怀孕了也不敢告诉父母,容易错过人流的最佳时机。中止妊娠,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况且18岁以下的少女由于生殖系统中的子宫、阴道等发育尚不完全,做人工流产,极有可能出现各种并发症。[详细]

  从早孕母亲的角度看,机械的手术对子宫内壁的损伤,可能造成的身体危险有:

  1.宫内感染

  2.日后习惯性流产

  3.终身不孕

  4.手术意外,危及生命

  5.腰痛、身体虚弱等病痛常随之而来 [详细]


  反堕胎的人坚信自己行为的正义性,认为自己是在保护生命。保护生命涉及三个原则性的道德议题。首先,就新的生命来看,生命是可贵的,它开始于孕育那一霎那,而不是在出生之后,结束一个刚刚孕育的生命是对其人权的残杀。;其次,从母亲的角度看,母亲没有权力决定自己是怀孕还是结束一个生命;第三,根据《圣经》,人是上帝创造的,生命是上帝付与的,只有上帝才能决定人的生死。

  支持堕胎的人坚信自己行为的正确性,其理论依据是保护人权。人权首先是个人的政治、经济、社会权利,包括生育的权利和选择的权利,如果一个人没有选择,被迫接受别人的决定,那这个人就可以说没有权利。所以,堕胎的问题实际上是谁到底有人权的问题,是一个尚未发育的胚胎 怀孕十周之内 ,还是怀孕的主体:妇女,有人权的问题。[详细]

  在西方国家,堕胎是一个大事情。自基督教成为正统以来,尽管人们对圣经是否允许堕胎一直有争论,堕胎不是怀孕的妇女以及使她怀孕的男人可以随意处置的事情。在十九世纪以前,堕胎只能在胎动之前进行。而19世纪之后,堕胎的限制变得严厉起来。在美国,绝大多数州规定只有在为挽救孕妇生命的情况下允许堕胎。[详细]

  西方国家对堕胎还有一些限制。主要是对堕胎时间的限制,限制或者禁止后期堕胎。这些限制不只是考虑孕妇的利益,而更主要的是考虑胎儿的生命权。美国比较宽松,但也有28周之界限。法国1975年堕胎法规定,在孕期的前10周中妇女有选择堕胎的权利。但在决定作出之前,怀孕妇女必须向政府服务机构提出咨询,在法定期限之后堕胎,实施堕胎者构成犯罪。根据德国刑法,堕胎仅有孕妇同意是不够的,德国刑法关于堕胎罪的规定有8条之多,相当详细。所以说,在西方国家堕胎不是容易的事情。[详细]


  透过堕胎权之争,我们看到的是:1、隐私权的争议。一些人认为堕胎是妇女与医生间的私人事,是妇女的隐私权,不应限制。虽然美国宪法及其各修正案都没有直接提到隐私权,但美国最高法院的“延伸区理论”(The penumbra theory)为解释隐私权提供了宪法依据。2、选择权和生命权的争议。一种观点(美国Burgre Court的克莱克门大法官也是依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这么判的)认为,按照美国宪法,女人堕胎与否是女人的自由和宪法权利;而反对者则认为,高院的判决违反了这条款中的生命权,剥夺了未出生婴儿的生命,将争论导向了生命及人的概念,并引申到政治生活各个层面。[详细]



  社会学所研究员董鸿扬表示,仅仅对少男少女开展性教育并不够,他们的成长受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如果社会道德观念和学校德育教育中还充斥着落后的性观念,仍然会对少男少女们造成伤害。实际上,许多怀孕的女孩子最害怕的是来自社会的歧视,害怕家庭、学校对她们不宽容。受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影响,许多怀孕少女处于人格冲突之中,心理压力很大。[详细]


  计划生育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但是强制性的计划生育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不改变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家庭观念、传承观念、血统观念,不实现妇女的解放和男女的平等,就不能让计划生育成为自觉。在必须实施不得已的计划生育政策时,应当最大可能地保护生命和人权。杀婴就是谋杀,必须严惩。必须停止以计划生育为名义的杀戮(如果存在)。强迫怀孕的妇女堕胎,应立强制堕胎罪加以惩罚。对违反计划生育妇女及其丈夫的处罚,只能给予罚款等不涉及任何人人身、生命的处罚。
[详细]

  一般来说,妇女的这种权利至少涉及了三方面内容:首先,妇女对自己身体的拥有权。妇女拥有主宰自己的身体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该由别人、同样也不应该由国家所拥有;其次,隐私权。生育属于妇女个人的隐私,应该得到保护;第三,平等的权利。她们应该和男人一样,有不承担怀孕的后果的权利。[详细]

[结 语] 对于未婚先孕者,如果仅仅像海口市那样加强管制,强化监督,显然只是治标不治本的短视行为,不可作为样本来提倡地。只有正视未婚先孕者并将其作为一个群体而存在,并切身考虑到她们的处境和要求,才能从根本上制定出真正合适的政策来,这也才是根本地解决问题之道。


野蛮执法 自毁长城

《野蛮执法 自毁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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