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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基于私产保护
    财产权是实现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其他一切权利的主要工具。保护私有财产制度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由于财产的重要性,只要有强权存在,它就有被掠夺的可能,即财产权就有被侵犯的可能,所以需要立法予以保护。我国的《物权法》正是在基于保护私有财产的公民权意识觉醒、被社会普遍认同的情况下出台的一部法律。……[详情]
私产保护的功能是制衡强权与促进经济
    在欧洲,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形成的过程是资产阶级新贵与皇权斗争的过程,私有财产保护的政治本质是避免处于强势地位的权力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的掠夺,所以私有财产制度的真正建立标志着对专制的弱化。让有恒产者有恒心是私产保护的经济功能,它能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动力。……[详情]

社会主义公有制带出国资保护问题
    如果物权法仅是一部保护私产的法律,则以其在国外发展与完善上百年的历史,已经相当成熟,我国只需直接借鉴过来,与国际接轨。但是由于保护公有财产也被作为法律内容,并且把保护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放到平等的位置,就有人担心这是要让侵吞国资合法化走全盘私有化的资本主义道路……[详情]

改革分配不公带出“不义之财”问题
    由于我国处于改革转型期,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且变动很大,一部分人违法所得或利用制度缺陷得到的财产被认为是不公平的,是“不义之财”。打个比方,不同的人正在进行“击鼓传花”的游戏,鼓声中止,游戏暂停,法律保护现有的所有权,那么对有些人来说,可能会占尽便宜,但是对另外一些人来说,可能会损失惨重。……[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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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的政治功能

   使社会上层结构多元化:私有财产制度的发达,使社会上层结构多元化。不但有政治精英,而且有有管理社会能力的企业家精英阶层。现代的激进主义是种中产阶级现象,而中产阶级的激进主义与农民和无产阶级的激进主义是性质很不同的。中产阶级的激进主义表现出互利性,其关心的重点是政体,而不是改朝换代和国体等等与损人利己的征服心有关的事。资产阶级与当权派的竞争更接近上层内行的竞争,而不象农民起义这类外行竞争。

  可以使社会的“仕途”多元化:经商可能比当官更富有、地位更高,所以恋权不退和秀才落第造反的可能性 都大大减少了。中国很多改朝换代都是落第秀才搞起来的。中国也极少有自动让 权的例子。这都与私人财产制度不发达有关。

既得利益中的"黑白灰"
    “黑”是指违法所得,“灰”就是人们所指的“灰色收入",这部分所得被认为是利用法律与制度的漏洞取得的,“白”就是指靠劳动合法所得了。在中国由于权钱结合,所以老百姓认为富人们的财产都是不正当的“黑色”和“灰色”收入,是“不义之财”……[详情]
争议点:“物权法前先来个物归原主法”
    人们争论的核心其实不是物权法要不要制定,而是有人要在物权法之前先来个物归原主,也就是说关键是“不义之财”的归属问题,虽然这部分财产流失已成事实,但在大众眼里,它又是“悬而未决”的,人们觉得这一部分由于分配不公流失的财产本应是属于大众的,想着有一天“公正来临”时把它拿回来。[详情]

不义之财不是法律范畴,物权法不会将其漂白
   “不义之财”是社会学上的叫法,物权法不会改变“不义之财”的属性,因为:1黑。物权法注明是保护“合法”财产,如果物权法之前已经能认定财产是非法,则怎会存在物权法后把非法变为合法的问题?2灰。法律里只有“合法”和“非法”,如果你不能认定其非法,又觉得其是由制度不公造成,那如果要拿回来就是革命了,如果是革命,那有没有物权法又有何区别?……[详情]

以社会问题辩法律问题,物权法不能承受之重
    物权法能回答的就是保护合法不保护非法,而“不义之财“是一个社会学名词,它里面有法律能解决的部分也有不能解决的部分。法律考虑的是合法与非法,而不是“义”与“不义”,非要把不该归法律管的事情推给法律,那就是在搞一个假问题,所以说物权法很冤。而诸如加剧贫富差距、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破坏公有制基础、助长私有化思潮,这都哪跟哪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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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巩献田之于物权法在愚不在智

  物权法有没有争议?有。一些学者和民众对物权法提出了或专业或合理的建议,正是这些建议才是真正让物权法的出台过程放缓,需要再加完善的原因,也正是因为这些建议没有大的问题,所以引不起人们炒作的兴趣。而巩教授的“姓资姓社”一出来就给人一哆嗦,大家自然有了骂人的冲动,媒体一起哄,“史上最牛逼的一封信”就出台了。

  说到底,他最狠的一招还是擎起“背离社会主义方向”这顶大帽子,而且是在互联网上以公开信的形式大张旗鼓指责的,外带利用当前中国的种种现实矛盾,举起为民请命的旗号忽悠。.……[详情]





承认原罪:没有绝对的公平就没有绝对干净的财产
    欧洲资本主义的原罪是指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疯狂掠夺,而由于中国是权钱合一的,所以原罪就是权力。因为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由不公平到公平的过程,所以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有原罪,如果不承认它,就会陷入革命的漩涡——使社会发展变缓。因此要把眼光放在加速建立公平机制而不是清理原罪上。

物权法出台的根本动力不在于富人要“漂白”
    在钱权合一的社会,如果现实状态能维持,富人是不怕的。富人怕的是什么?一是怕革命被瓜分财产,二是怕政府变脸会没收财产。难道一部物权法,能在这样的情况下起到保护富人的作用吗?对富人的心理安慰肯定是有的,但决不是吃了定心丸。所以说富人要通过物权法保护既得利益是不对的。推动物权法出台的真正动力是人们在唤醒公民权意识后的共识形成。

发展眼光看问题,物权法的确对穷人更有利
    1穷人再穷也有财产,也需要保护,他能以此对抗权力。强行拆迁不就是例子吗?2在权钱合一的社会,富人是不需要保护的。3富人的钱你是拿不走的,与其让它流失不如让他有信心投入到市场中促进经济发展创造更多财富。使得穷人也能有机会变富。4有了物权法社会只能是向公平更迈进了一步。 

物权法是社会发展必然,有总比没有好
    如果没有物权法,能拿“不义之财”怎么办?其中违法的能通过法律拿回来,不能认定违法的凭什么拿回来?有了物权法之后,情况不也还是这样吗?所以我们要还原物权法的本质,想办法尽可能的完善物权法,这只会使社会变得更公正。在一个不实行宪政的国家,物权法将有怎样的执行效力,不得而知,但一部好的法律,有总比没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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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物权法不能包打一切!基于法律层面对物权法进行合理的争论,使其尽可能完善才是正道,不应该把一些它不该管也管不了的的社会问题牵扯进来。推动物权法出台的真正动力是人们在唤醒公民权意识后对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共识的形成,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所以我们希望能还原物权法的本质——一部基于保护私有财产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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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辑: 刘彦伟
 制作时间: 200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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