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光豪
10日,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自5月推行“一案一主办”的案件主办责任制以来,案件的办结率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随着案件主办责任制的推广和主办民警等级考评制度逐步完善,将有可能在全市试行“市民可以挑选辖区主办民警”的报案制度。(据9月11日《北京青年报》)
市民报警将可“自选”民警,这看似更加便民,亦赋予社区民警某种竞争动力,但也存在太多的不足。在我看来,北京市目前还不宜推行这一举措。
我们知道,民警所提供的服务是公共资源。虽然理论而言,这些公共资源要为纳税人即当地市民负责,但这只是意味着所有的市民平等地享有,并不意味着哪个市民可以特别地享有,即可以主动去“自选”。要知道,民警同志也都是各有所长的,如果一个市民舍弃对他的案件有专长的民警,而自选对他的案件不能擅长的民警,那意味着警力资源并未得到较好利用,并多多少少将进而影响警力资源对社区的整体投入。对于这种可能产生另外形式的“浪费资源”举措,我们是否要支持?
退而言之,我们如何去保证“市民挑选辖区主办民警”的可操性。当前,在一个派出所一般都有一两个特别有人格魅力或者办案能力特别强的民警,如果报案的市民多倾向于“自选”某位民警,这位民警又如何分身?难道,一边是几个市民排队等着忙得团团转的个别民警,另一边是几个民警在怡然喝茶,这就是我们想要的“自选”权?而当两个人同时去报案,又同时“自选”同一位主办民警,那么这位民警又该先负责谁的案件?
此外,我们也必须关注,民警是否对市民的“自选”有一定的拒绝权。要知道,民警虽要为人民服务,但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外,亦有属于个人自由支配的时间,如果社区的市民报案后总是要想到具体的他,而非抽象的哪位民警,又如何保障这位民警正常的休息时间不被影响呢?此时,若说有拒绝权,这个“自选”总是容易流于形式;若说没有拒绝权,那很大程度牺牲个别民警的生活质量,以成全较小实际效果的自选权又是否妥当?
一言以蔽之,我总以为民警的服务是公共资源,应有其应有的严肃性,不应成为市民可轻易挑选的“自助餐”,即市民报案不宜提倡“自选”主办民警。而较为适应的举措,还是传统的办案举措,或接案首负制,或派出所统筹分配以求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既使要推行,也要出台相关举措,先行解决包括上述的一些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