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希忠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以下内容一律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2006年9月12日新华网)
法院系统设立新闻发布制度,终极目的是保障公众知情权。但是,知情权只是公民权利的一个部分。当知情权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时,法律就必须进行平衡,使各种权利的保护能够兼顾。比如,当知情权遇到保密权、个人隐私权、未成年人隐私权时,从法律谱系的排序来看,优先保护的就应当是后者。因此,设立法院新闻发布“禁区”,很有必要。
然而,在发布“禁区”的设立方面,笔者还是有个小小的疑问,那就是,“院领导指示”能否成为新闻不许发布的理由?
首先,法无明文容易产生模糊地带。由于前面几条都是列举性的,发言人不难掌握。但“院领导指示”却是概括性的,发言人必须从多个方面进行厘清:院领导指的只是院长、副院长还是包括庭长以及各类行政干部?上级法院领导的指示要不要听?地方政府的招呼是不是也要遵守?不同的理解,很可能产生不同的执行效果。
其次,外延过大很可能留下滥权的空间。“院领导指示”可划“禁区”,实际上相当于将新闻发布权给了院领导。那么,哪些是该公布的,哪些需要保密,一个院领导的风格,很可能成为决定因素。很显然,这与法治的理念是相悖的。而如果遇上“三盲院长”那样的“问题领导”,事事都想捂着,也就意味着公众知情权的剥夺。
再次,指示的随意性很可能催生小道消息的流行。设立新闻发言人的目的就是为了主动面对公众,防止小道消息传播。但是,如果公众的知情权因为“院领导指示”的原因而没有满足,同时通过法官渠道获知消息的可能性也已不存在(法官已被禁止擅自接受采访),就不可避免令人产生种种猜疑。而这种猜疑,很可能从根本上动摇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心。
所以,我赞同法院发布新闻设立必要的“禁区”,因为这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但是,最好不要用“院领导指示”这样的方式来划定。我们应当把工作做的更细一些。出台一份细则看起来可能繁琐,却远比这种口号式规定更符合法治精神,也更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