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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电脑量刑能否做到判案公正

2006-09-11 10:36:01 来源: 工人日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日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正式研制出“电脑量刑”软件,只要将犯罪嫌疑人案件情节输入电脑就能很快得出应当判处的刑期。

据报道,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自2005年实行电脑量刑以来,已判决刑事案件上千起,至今没有一起案件因被告人对量刑持有异议而提起上诉。可见,对于电脑量刑的客观公正性是值得期待的。

应该说,“电脑量刑”是现代科技在司法审判中的一种有益尝试。“电脑量刑”既是科技的进步产物,也是科技服务于司法实践的具体运用。鉴于现行法律对量刑的规定仍过于笼统,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个别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极易滥用权力,导致司法腐败。在此背景下催生的“电脑量刑”,能为司法审判提供了一个“客观”的尺度和标准,可为法官正确判罚提供重要参考,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利于法律的公正统一实施。

对于电脑量刑的孰是孰非,法律界人士的观点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赞同者认为,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过大,往往会出现同一案件由不同法官审出“不同结果”的现象。而把具有强大记忆和检索功能的电脑技术,运用到司法审判中,恰好能弥补了法官这一“人为因素”对量刑的影响,使审判成为“阳光作业”。电脑量刑时,不带任何观点、社会关系、人际关系,能够严格依法量刑。尤其是“电脑量刑”能为公众衡量法官判案是否公正提供一把“尺子”。现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参与或旁听审理的过程中,公众可参照“电脑量刑”的标准,对法官的裁判作出自己的判断,并据此寻求救济渠道,从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作为法官不妨将“电脑量刑”作为一种“自测工具”,避免量刑出现畸轻、畸重。法官在审判时作出裁定或判决前,不妨将案情输入电脑,“试算”一遍,再向合议庭提交正式决定,能够形成良好的自我矫正和监督的习惯,从而能大大降低误判、错判案件的发生率。

但“电脑量刑”也受一些反对者的质疑,其理由是“电脑量刑”表面上有利公正审案,实质上只是一种机械操作,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案件情节需要。而这些千变万化的案件情节,直接影响定罪量刑,法官可依据自由裁量权对此作出准确判断,而智能化的电脑却无能为力。特别是按现行的诉讼法规定,裁判权只能由法官行使,电脑无权裁判,因此无论是电脑直接确定刑期,还是电脑软件参与合议庭的“合议”,均无法律上的依据。从法理上讲,裁判权属于公权力,公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若没有法律授权就无“权”,所以“电脑量刑”缺乏法律依据。

在南方一些城市,人们上菜场买菜都喜欢怀揣一只简易的电子秤,买菜时对所购物品的重量进行校验,这一招对于短斤少两菜贩们很管用。开始他们还敢糊弄消费者,有电子秤来校对后,菜贩们再也不敢在秤上玩鬼。同样,现在法院推行“电脑量刑”,社会公众就能研究它的操作原理和度量方法,在不断校验中熟悉掌握和运用它。谁要打官司,先将案件情节输入电脑,当电脑显示出刑期结果时,一般人并不迷信电脑的判断,都要刨根问底,查寻原本法律依据。通过直观查询到对照条款,再到质疑检索,这一反复的感性认识上升理性认识的过程,不经意间就是一个法律的学习和提高过程。

尽管目前有不少人担心,“电脑量刑”会滋长法官们的惰性,在审案过程中过分依赖于电脑。从表面看来,这似乎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可能。但实际上,这只是对“电脑量刑”概念上的误读,这实际上是在把“电脑量刑”理解为电脑取代法官成为量刑主体,而事实上,即使今后“电脑量刑”更趋于成熟,并得到推广应用,但它仍是法官在办案时一种辅助工具,而并非完全代替法官断案量刑,法官永远还是量刑的主体。因此,在“电脑量刑”普遍推广应用之前,就应该有的放矢,逐渐过渡到如何更多地对每个个案的量刑情况进行登记甄别,以尽快制定出更为有效、实用的量刑指导标准和方法,使“电脑量刑”更好地实现人机结合,从而最大限度地追求审案量刑的公正和平衡。(吴学安)徐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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