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谷重庆 秦旭东
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现在应该说最缺少的或者说法律规则里面最不完善的,也就是市场秩序的规则。
现在法学家更关心的是执法,如何使法律更好执行。应该说执法任务远远大于立法的任务。再好的法律没有得到贯彻实施,也是纸上的法律,而不是现实的事实。
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而在此之前,《公司法》、《证券法》已经推出了新的版本,而《物权法》、《反垄断法》也已经进入了立法程序,并成为市场中的焦点。对于迅速发展而且转型剧烈的中国经济来说,法治无疑是促进中国走向“好的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然而,对于日益运行复杂、国际参与程度也越来越高的中国经济来说,如何建立一套符合国情而又运转高效的混合制度,无疑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内中国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为此,我们本周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
走出改革争论
《21世纪》:刚刚闭幕的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企业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修订案,还审议了《物权法》、《反洗钱法》等法案,经济立法在最近比较频繁,似乎又到了一个高潮。您对最近的这些立法如何评价?
江平:最近涉及到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是比较多的。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倾向,这几个法律最大的特点是跟国际接轨,不能说百分之百,但是在基本的要点上是跟国际规则接轨的。
我想这突出表明,经过前一段时间的大争论,我们已经摆脱了改革会不会停滞、停顿这样的担心。在一些基本的原则方面,仍然体现改革开放继续前进的方向。这一次《物权法》立法特别强调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就明显体现了继续改革开放这个坚定的信念。
《破产法》立法中最集中的体现了这个趋势。对抵押债权跟劳动债权之争,最后也采取了一个平衡的办法,划一个时间的界限,之前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对待,之后的遵循市场化原则。以前的更多保护劳动债权,以后更多还是靠近国际惯例。一般来说,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应该是优先的,企业破产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应该由社会保障法来解决,《破产法》主要是解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把债权人利益置之不顾光考虑劳动者利益,从长远来说不利于经济发展。再比如对金融机构破产的问题,这一次也纳入了《破产法》。其中规定了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也是寻求国际惯例和中国现实情况的结合。
《21世纪》:中国加入WTO已经五年了,改革开放也二十多年了,关于改革的讨论以及最近的立法活动是不是意味着,现在已经到了一个规范重整的时候?
江平:最近的法律变动,主要集中在关于市场秩序的法律一部分。可以说,我们的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这个阶段,竞争的秩序非常重要,竞争得有一个法则,不能扼死对方喉咙,也不能搞掠夺性的原始积累了。
吴敬琏说的“坏的市场经济”和“好的市场经济”,重要的一个界限就是看有没有竞争的法则,规制市场秩序的法律非常重要。而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现在应该说最缺少的或者说法律规则里面最不完善的,也就是市场秩序的规则。
我觉得现在中国市场上最大的两个毒瘤,一个是商业贿赂横行,通过商业贿赂用钱买市场机会;一个是虚假横行,市场秩序混乱。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虚假,广告虚假,产品也造假。
我们《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比较简单,连究竟什么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跟佣金、回扣到底什么关系,这个界限都还没搞清楚;商业回扣和利用公权力的回扣又有什么不一样。有时候我们把它看成一回事。买通海关或者药监局,搞个批文,和买通公司人员获得市场机会,是不一样的,前者涉及公权力,后者是商业贿赂。我国不久前也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反商业贿赂的条款。我们要反商业欺诈、反商业贿赂,不仅要有好的商业组织法,比如《公司法》,还要有很好的秩序法,这样市场才可能走向一个健康的道路。否则再好的公司在这么一个环境里面,也搞不好。
《21世纪》:这一轮立法中好多都是关系到市场经济基础的一些法律。这些立法对我们争取国际上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会起多大的作用?
江平:这当然有利于国际上更加认可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趋向,能进一步使他们认识到我们国家市场经济法律的完善。但这个问题涉及面很广,一方面看法律是不是完善,但最关键的,我觉得是尽量减少国家的干预。
最近这些立法和改革大争论的关系,深一步来看,比如说有人讲,我们现在讲市场经济,别忘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句话里面很重要的意思,就是更多地强调国家要管,国家控制的手段不能变。我也承认,任何国家不可能不来管经济,关键是在哪个领域管,管到什么程度,怎么管。不能期望全方位的干预来避免市场弊端的显露,该叫国家放松的地方当然要放松。这次《破产法》最大的进步,就是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干预破产,不能说这企业资不抵债了,行政权力批准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