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光豪
9月初,福建省厦门市召开“五五”普法动员大会,明确提出,要突出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加强与进城务工人员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在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工作场所及主要活动场所开展常规性宣传教育活动……以进一步加大对暂住人员的普法力度。
不论从普法的内容看,还是从普法的方式看,厦门市此番所开展的普法工作其实并没什么特殊之处,它不过是全国各地常见的普法工作的一个缩影罢了。但是窃以为,也正是这个常见、令人习以为常的普法形式暴露出一个很大的不足:那就是把普法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仅仅当作普及法律知识工作——比如,针对务工人员局限于频频地宣传《劳动法》,针对妇女亦局限于频频地宣传《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不可否认,普及法律知识会取得一定的普法效果。但是,法律水平毕竟不等于法律意识,单纯地倾向于普及法律知识,其积极作用有限。以我们常见的“跳楼秀”为例,这些民工往往不走法律这公力救济的渠道,而寻求“跳楼秀”这私力救济途径,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律吗?显然不是,这是因为有法不依、司法不公一定程度存在,加上胜诉后执法难这老大难问题,以及诉讼成本高、周期长、不确定因素等法律缺陷,严重抑制民工诉诸法律的信心。试问,此时他们懂再多的《劳动法》又如何呢?
正是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当前普法的关键,并非是宣扬越多的法条内容越好,而是要规范执法,宣扬法的精神,树立老百姓对司法的信心。否则,像一些市民打官司之前相信司法,打完后因种种原因不相信了,就算让他们熟知再多的法律条款又能如何呢?还不是徒劳无功!
退一步讲,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是不是一定意味着每个人都要“懂”法,都要熟知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法律条款呢?其实非也。这是因为公序良俗是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所涉及的法律一般都与公序良俗相吻合。比如,对于杀人行为,一个人可能不清楚《刑法》对此行为如何定性量刑,但根据基本的公序良俗,他就知道“杀人要偿命”而不可为,又如偷窃、两抢、斗殴、拾遗不还、逃薪等日常行为,一个人也可能不清楚法律对此如何规定,但基本的公序良俗也对此作出与法律大致吻合的是非判断——一个人,只要基于公序良俗,基于正常人正常的是非判断,就可以对生活中的许多常见的事在法律层面作出是非判断,这一切足以构成最基本的法治基石,即老百姓可以根据公序良俗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而在哪种情况下应该维权。至于一旦置身其境,可以再细细查看相关法律条文,或请教专业人士。
毕竟,一个法律体系不仅包括法律,还包括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范文件等,不仅繁杂且技术性强,要让普通百姓都熟悉不仅不太现实,而且社会成本似乎也太高了!换言之,法律本来就是繁杂的,要靠专业人士去运作;而“杀人、偷窃、逃薪不可为”等法治规则是简明的,才需要依赖社会的共识。
一言以蔽之,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不在于每个公民都懂法,而在于每个公民都信任法、尊重法,能相信司法能切实地成为社会公平的最后屏障。正是如此,当前各地普遍存在的普法工作是否要适当地转变思路,不能再倾向于普及法律知识,而更多的想方设法激发公民诉讼法律的信心?当然,这一信心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但至少我们必须意识到这一普法方向。
原题:普法不能只是单纯地普及法律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