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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聿文 
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到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一直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面临的最大争议。在我国,依据所有权的性质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这几种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从法律上来说应该是平等的,不存在谁高谁低、谁优谁劣的问题。
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是民事主体进入市场的基础,只有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最终有利于公有制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大民众通过合法的劳动和经营等途径积累了相当多的财富,特别是越来越多的人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人们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也就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如果对私有财产不予以平等保护,则不仅将极大地损害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也不利于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权的足够的平等保护,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相反,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可以形成强大的激励与保障机制。这已被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所证明。
一个连个人切身利益都保护不了的法律制度,是不可能保护好国家利益的。只有保护好私产和私人利益,才能更好地保护公产和公共利益。这是对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人类的发展历史其实就是一部个人不断拥有财富并得到国家公权力保护的历史。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法对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也体现了人类历史的这一规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