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横眉
记者翁宝、王佑于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一文,报道富士康“超时加班”现象,被富士康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索赔3000万。该公司向翁宝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向王佑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并将两人位于广州和上海的房产、一辆汽车和两个银行账户全部查封、冻结。
众网友关注:一、为何不起诉报社;二、名誉侵权是否成立,即记者的报道是否属实。三、谁来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就第二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富士康于7月3日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份民事诉状,诉状称依据《民法通则》的第101条和102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很显然,富士康有备而来。
三千万,三千万意味着什么,翁王二人所有财产有三千万吗?法院的冻结依据(是否调查取证,笔者不得而知,也无权知),有无权衡过二人的经济承担能力,仅凭对方一面之词就冻结3000万?想用钱堵住别人的嘴,吓唬人?假设索赔5000万,法院又拿什么来冻结?
那么记者的报道真的侵权了吗?换言之,记者在无中生有,侮辱和诽谤,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权益?记者能否拿出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报道是真实的吗?我们要的是有力的可信的证据!!而不是所谓的同情,也不是猜疑和推理。
网络里,有义愤填膺的网友在公开指责富士康的种种劣迹,在法律上,这些能作为取证的依据吗?显然不能。证据,目前来讲是两位记者,以及关注此事件的国人最为重要的问题。笔者在此请问,各位知情的网友,假设记者报道属实,你愿意为两位记者,不,是为整个“民生环境”出来指证吗?你愿意将你曾经所见所闻,以书面形式(署名)递交深圳法院吗?你敢大无畏地站在法庭面前证明,记者报道属实吗?
说得远点,相信大家听“黑工厂”、“血汗工厂”、“皮包工厂”等等太多太多,如果翁王此次报道属实而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那么谁来关注我们的民生,谁来代表百姓发言,“舆论监督”也形同虚设。于是,这里就有产生了另一个问题:也即是地区经济重要还是民生重要?所以,此案笔者以为关系两个“生存”,一是老百姓的生存利益;二是“黑”厂(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说得严重点,此案很可能成为一些黑厂的参照。
所以,只要有人站出来证明报道是属实的,笔者相信问题会迎刃而解。然而,最终的结果会如何?笔者继续关注案件发展。
附:
《民法通则》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02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