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

杨支柱:学生选小偷与学生选班干部

2006-08-31 10:18:13 来源: 南方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作者:杨支柱

《法律与生活》半月刊 2006 年 8 月下半月刊一篇题为《班级爱心基金丢失,老师让学生投票选小偷》的新闻报道。由于票选小偷和班主任拒不认错甚至打击报复,导致一个 13 岁的孩子开始了他的被殴,辍学,上访、起诉生涯,至今已辍学近两年。该报道引起了网民对于有关教师、学校和教育行政当局的强烈谴责,也引发了笔者的共鸣和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选举小偷的事,村干部干过,工厂管理者干过,警察也干过,甚至海峡彼岸的台湾人也干过,但都是偶然事件,不像在中国大陆的学校里那样层出不穷。随便从网上一搜,这样的新闻就出来一大堆:

安徽省亳州帅威特服装技校 学生宿舍多次失窃, 2004 年 4 月 15 日夜里,该校校长主持了一次小偷大选, 6 名学生当选“小偷”但没有一人承认自己曾经偷窃!此前该校已经举办过两次小偷选举。事情曝光后,区教委决定,帅威特服装技校停办整顿,并责令校长当众向学生和家长道歉。 (中央电视台“社会记录”节目2004年6月14日)

2001 年 4 月 17 日晚,陕西省山阳县两岭乡中学初一(一)班学生席飞丢失了 10 元钱, 18 日,班主任老师朱某让全班学生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贼”,并根据投票结果宣布刘金满、吴力鹏有偷窃嫌疑。事后,朱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副校长和校长受到警告处分。 (广州日报2001年05月11日)

郑州某高校宿舍经常失窃。 2003 年 9 月 22 日,寝室再次发生失窃事件,丢钱的小孙提议以投票选举方式把“内贼”揪出来, 8 人中有 6 个人选举从未丢失东西的小张为“内贼”。学校要求这 6 位学生向小张道歉,遭到拒绝,致小张精神恍惚,请假回家。 (郑州晚报 2003年9月24 日)

……

众人都说让学生民主投票选小偷是荒唐的,但没有人告诉我们司法为什么不适用民主选举。在对选举小偷的谴责中,民主一再受到株连。

其实司法过程并不总是排斥民主原则,合议庭成员多数决定制本身就是小范围的民主,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主要是出于司法成本和司法效率的顾虑。陪审团制度更是把公民民主以一种缩微的方式吸收进了审判过程。

司法不适用大范围民主的原因,同样是基于司法成本和司法效率的考虑。真正的民主必须建立在投票人知情权的基础上,选举之前必须给予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让选举人了解候选人,立法机关就某一法律草案进行表决之前也必须进行充分的讨论。一个县法院并不是一年或几年审一个案件,而是一天可能开庭审理若干案件,即使全县人民都不吃饭、不工作而变成专门的审判机器,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弄清每一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实际上司法程序本身是承认司法过程被迫在某种程度上排斥民主的缺点的,所以才需要确立回避、审判公开、上诉、执行异议等防错、纠错制度,以避免司法过程不民主产生的弊端。而选举或立法因为实行更大范围的民主,票决通过就可以一槌定音了。

毫无疑问,班主任刘丽霞让不知情的学生票选小偷是荒谬的瞎子摸象,只能制造冤案。

除了投票人不知情外,刘丽霞所主持的票选小偷过程中的另一问题是她对投票的操纵,如果报道属实的话——

刘将纸条发到每个学生手中后,说:“王林的家长想知道半年前丢的爱心基金是谁偷了,你们认为是谁,就写谁,”随后说,“我做了十几年老师了,还没受过这样的委屈呢。”

考虑到学生是未成年人,考虑到学生对于表决事项的不知情,考虑到班主任老师的特殊身份,这样的操纵,其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警察对于证人的诱证。实际上,这样做等于把答案写在黑板上后考学生。

除了在不知情的状态下投票和操纵投票外,学生选小偷还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就是未成年人有没有资格成为民主投票的主体。譬如让小学生海选(第一轮选举自荐者都是候选人、第二轮选举时初选得票较多而未过半数者为候选人)班干部,是不是真正的民主选举呢?我认为不是。小学生海选班干部是培养公民意识和公民习惯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价值不容否定;但它本身并不是民主选举,而是只是模拟或练习民主选举。正因为学生选班干部不是真正的民主选举,所以教师对学生的选举不能只是在程序上进行指导,还有必要否决那些不适合的候选人(如帮派作风严重或有明显劣迹但擅施小恩小惠的学生)。然而为了达到让学生学习民主选举的目的,教师也不应该对于选举进行过分的操纵,譬如由教师决定差额很少的候选人名单。笔者认为教师最好不要自己提名候选人,如果非要提名候选人的话则候选人人数应该达到当选人数的二倍。

顺便提一下某些教育专家对此问题的评论,他们认为即使某个学生真的在学校里偷了东西,也应该考虑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特殊需要,只能私下批评教育,不能让班上同学知道是他偷的。笔者认为专家发表这种观点不过是做仁慈秀。真这样做的话就变成放任偷窃了:不只是放任已经偷窃的学生,也放任了想偷窃还没有偷窃的学生。如果能确证某个学生偷窃,处罚是必须的,将处罚结果依事件本身的影响在全班甚至全校范围内公布也是必须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可以要求公布范围内的学生不扩散消息,不歧视犯过错误的同学;但是决不能给其他学生留下偷窃一类的败德行为可以不受处罚的印象。受处罚的学生及其家长如果实在觉得孩子的自尊心受不了,可以转学。不过家长最好是鼓励犯错误的孩子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善自己在同学中的形象;因为转学的结果会导致孩子的形象在老同学心目中定格,使自己孩子失去改善形象的机会。 刘彦伟

热点推荐
易趣广告
一元 | 世界杯 | T恤 | 手机 | 数码相机 | MP3
新闻推荐
体育·娱乐推荐
排行榜
网易新闻,更多精彩在首页,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客服电话:020-83568090 举报电话:020-85570617 主编信箱 给网易提意见 网站地图 历史回顾
About NetEase - 公司简介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客户服务 - 相关法律 - 网络营销 - 帮助中心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1997-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