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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静:话语权的另一半

2006-08-30 12:08:04 来源: 网易商业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今天有很多朋友在评论和留言里给我推荐“记者报道富士康公司遭索赔三千万”的选题,节目会不会做另说,但是两年前,我曾经做过一期广东国有企业诉《中国改革》杂志社,索赔500万的事情。

法官最终判决“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或是捏造的。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这个案子以《中国改革》胜诉而告终。

这是我在采访之后写下的文章。

这一次富士康案,媒体已经得到了很多舆论的支持,这个官司也总会过去,只是作为从业者一员,感触不仅在官司本身,所以将文章贴在这里,跟大家一起讨论。另外,病已经好多了,不必惦念,谢。

平衡是什么?

在梅尔文·门彻的《新闻报道与写作》里,给的定义是:尽可能给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证的一方说话的机会。

非常简单。

温铁军的《中国改革》杂志对广东侨房公司改制的报道,之所以被诉590万,对方最重要的一点依据就是记者没有正式采访公司,也没有在文章中体现出对对方有利的观点。

侨房的老总钟威说“我们总觉得,作为新闻媒体来讲,应该有一种职业道德。不能说没有经过调查,事实根据。就这么来报道一件事情。”

我问采写报道的记者:“你为什么不拿着那些你已经核实过的证据,去侨房的公司跟他们有一个面对面的交流? ”

记者说:“在做这篇文章的时候,大家在说这样的一个问题,如果没有对方当事人的声音的话,我们能不能写这篇文章?后来为什么决定还是写了呢,因为当时我们不写没有把握的和不存在的或者是情绪化的。”

钟威说:“只听了一方的言论,没有另外一方的言论,那怎么可能是一个公正的判断呢? ”

温铁军是签发报道的总编,我问他“我们做媒体的人总会有一个警戒线在那儿,如果一个报告当中没有对方的声音的话,带来的后果会有很大的风险?”

温铁军说“当然会有,但是你也知道,大多数批评报道,无论你是怎么征求意见,结果都是一样。基本的情况是清楚的。他得到的证据、材料应该说也是比较可作为证据的。比如说他有相关的文件,相关的财务报表,这些事情都在这儿放着,那就不必再要把各种不同的意见全部都反映出来。”

他的意思是,只要媒体有了自认为可把握的证据,就不必再去寻找对方求证。

而在《新闻报道与写作》的教程里,有对于平衡原则的明确解释——要去寻找被指证的人,有人拒绝采访,我们要把他的态度呈现出来,有人的观点在我们的片子必不可少,那我们就把为了得到他的观点而采取的措施呈现出来。

但是我理解温铁军。

平衡“尤其要给受指证的一方”,但是当你发现,一旦给了他,你就会被剥夺说话权利的时候,那个时候,平衡是什么?

美国人可能不必去想这个问题,而我们却每天都要面对。

在现在的媒体环境下,报道所指证者,尤其是大的利益集团,的确往往用不公正的方式,来决定一篇报道的存废。所以目前媒体受到的抑制和伤害,加上绝大多数媒体被诉案的失败结果,足已让人有同仇敌忾之感,足以让人认为“不必再把不同的声音反映出来。”

所以在《中国改革》被起诉一案时,有多家媒体也报道了此事,但同样,只有对温铁军和记者的采访,而没有侨房公司的声音。

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样一来,我们和当初压制打击举报职工的侨房公司又有什么区别呢?

一个记者在调查中,可能会在听到温铁军说“我不能放弃我的职业道德,让我下狱我就下狱”的时候,会感到热血激沸,听到法官说“对媒体的容忍有多大,这个社会的进步就有多大”的时候,心头一热。

但是,“给每一方说话的机会”,这是我们自己鼓呼的价值观。

我们也许没有机会采访被指证方,但是我们有没有对自己获知的一方信息尤其是核心事实存疑?我们能不能站在对方立场上向报料人发问?有没有穷尽各种技术要素,体现出尽可能去寻找对对方有利证据的倾向?

“做不到”,只是一个技术问题。“不必做”,却是一个以暴制暴的思维模式。

这个模式的后果是什么?大家都清楚。

徐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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