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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06年7月7日新华网援引中新网报道,近日,在福州马尾的福建长隆纺织厂,有一位名叫刘运芳的纺织女工被热死了,是因中暑死的,车间内温度高达40℃以上,她晕倒前曾向厂方请假未准。刘运芳的工友反映说,该纺织厂车间常年温度很高,近期高温天气更如“火上浇油”,但厂内并未采取降温措施,还经常加班,所以厂内中暑和长痱子的工友不是少数......
一个女工死了,对其家庭来说,无疑是一场塌天大祸。但她的死不是由于伤病,亦不是由于天灾,而是由于车间内太高的温度!
我这里先不说企业领导的责任,这是明摆着的:不关心工人疾苦、草菅人命。
我要说的是,这里有没有工会?长隆纺织厂是拥有上千职工的厂,肯定是建有工会的。厂有厂工会,所在的马尾港区有区工会,福州市有市总工会。
那么,这么多的各级工会,是用来干什么的呢?还是让《工会法》来说话吧,《工会法》规定:“工会负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工会法》第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法》第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事情很明显,女工被热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工会“缺位”,没有肩负起保障职工权益的神圣职责。若他们有一点责任心,就应该想到并下到生产一线,看一看工人们正在什么条件和环境下工作。那样,一位女工就不会因热而失去生命。这使人联想到各地频出的矿难、生产事故等,是否也与此有些关系呢?
所以,群众有权利和理由呼吁:工会不能再缺位了,切实负起责任来吧。让诸如砸死人、炸死人、热死人.....的现象远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