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一开始,
一、立法过程
根据
因为认识到垄断行为比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具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危害性,因此在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同时,有关部门就决定着手启动“反垄断法的立法规划”。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反垄断立法迟迟没有启动由两个原因:其一,作为牵头搞这部法律的主要部门之一的国家工商总局认为,该法的出台将会削减其权力,故拖而不办;其二,领导立法的另一个主要部门“经贸委”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时被裁撤,一部份人员划归“发改委”,另一部分人则归入“商务部”,这对反垄断法的制定是一次“重创”。
反垄断法的再次启动,也应归功于机构改革,薄熙来履新商务部部长之后不久,由商务部主力起草的《反垄断法(送审稿)》即提交国务院。“送审稿”附有工商总局的意见,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的主要分歧即在于“谁是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
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反垄断行为和反垄断法的立法问题,也得到了国家高层领导人的重视。据说,前后两套班子的主要领导前所未有的做了“亲自批示”,指使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制定《反垄断法》。这样,反垄断法的制定才在近几年成为了政界、学界一个焦点。
二、参与立法的心得体会
关于参与反垄断立法的心得体会,
第一,理论应当紧密联系实际。但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前提是先要把理论搞清楚。而且,仅仅懂得一个学科的理论还不够,应当有良好的人文素养和广泛合理的知识结构。
第二,虽然说“法律是一定物质生活的产物”。反垄断法从“千呼万唤不出来”到“要出来”,但“要出来却难出来”的过程,反映了一种偶然与必然的关系,“个人在其中的作用太大了”。
第三,媒体是一柄双刃剑,要防止媒体恶意炒作无中生有,但也要注意利用媒体进行宣传和发动民意。
三、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和立法中的困难:
据
关于垄断协议,理论上分为“纵向的垄断协议”和“横向的垄断协议”两种。国际上立法的趋势是对纵向垄断协议比较宽容,而将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据
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亮点在于对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了多元化的标准,从多个角度来判断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关于经营者集中,
在简要介绍了《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后,
第一,是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问题,这是跨国公司比较关心的问题。或许是受到了跨国公司的压力,原有的“经营者利用网络和基础设施排斥竞争”一条被删掉了,仅保留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斥竞争”这一条款。
第二,关于规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和规制本国垄断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本不是理论问题,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在法律的对人使用范围内,跨国公司与中国公司都是一样的。中国的反垄断法当然不能只针对跨国公司。这个问题提出来,或许与反垄断法再次被启动的原因有些关系。毕竟,是因为跨国公司在华的反竞争行为,使得中央高层决心出台反垄断法。
第三,关于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问题。这里所说的“产业政策”主要是指针对传统的自然垄断的产业所实施的产业政策。
第四,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问题。这个问题就复杂了!学者们的观点是“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权威的、专业化的,‘最好是’准司法性的。”但最终,事与愿违。各个相关部门都在争抢这个块肥肉,结果谁都没挣到,又谁都有份——设立一个直属国务院的委员会,但是人员来自各个部门,这就意味着这是一个非常设机构。而且,在该机构行使反垄断的执法权之外,各部门还极有可能将执法权分化!
第五,关于“行政垄断”的问题。据说,原来的反垄断法草案中,特别规定了“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的反竞争行为,视为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但是,从今年2月稿之后,这一部分内容内删去了。不主张在反垄断法中规制行政垄断的原因大概有四种:对行政垄断应当通过综合治理来解决,因为其本质是一个政治问题;行政垄断的主体往往是公法主体,而反垄断法主要规制司法主体(经营者)的行为;俄罗斯等曾经有过相关规定的国家,现在也已经删掉了;行政垄断,积重难返,所以立法规制也不会起到什么实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