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立平
在《守卫社会生活的底线》和《使事情进入可治理状态》两文中,我曾经提出了“基础秩序”的概念。我通过这个概念是力图表明这样几点:第一,制度的运作是以基础秩序为基础的,制度的失败有时是由于制度设计和安排本身的问题,有时则是由于基础秩序出现了问题;第二,有效运作的制度有时在自身设计和安排上是比较粗梳的,甚至在实际上也做不到“没有空子可钻”的精密程度,制度本身解决不了的问题,是通过基础秩序来解决的;第三,目前在我国存在的制度不能有效运作的现象,特别是新旧体制都无法正常运作的现象,有许多是与基础秩序的崩解和失效有直接关系的;第四,在改革的思路上,不仅应当注重具体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在新阶段的改革中,应当把基础秩序的重建作为一个重要的任务来加以推进。
上述这些结论,对于如何理解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困境、改革的基本思路以及围绕产权改革和改制发生的争论,都是有意义的。
人们经常说“产权改革是逼出来的”,这大体是不错的。国企面对困境多次突围不成功,是产权改革思路形成的基本原因。产权改革的思路在于表明,国有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所有者缺席的产权制度,无法对企业的经营者形成有效激励,因此需要对产权制度进行变革。这样的思路到了90年代中后期,开始面对“冰棍现象”这样一种严峻的现实:国有资产迅速流失,使得国有企业不仅面临低效率的问题,甚至要面对“消失”的问题。于是,产权改革的思路有时就演变为这样一种极端的说法:国有企业即使贱卖掉,甚至白白送人,也比这样流失掉好,因为至少可以使这些资产得到有效的经营。更进一步的推论就是:国有资产是否被个人瓜分并不重要,因为产权属于谁是不重要的,其对社会的效用(如生产财富、创造就业机会等)是首要的。
在实践中,这种改革思路由于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和利益关系失衡,在社会中引起强烈的反弹,不得不被叫停。但问题并没有就此解决。中国国企的问题究竟在哪里?改革的基本方向是什么?具体的路径如何选择?
首先需要来分析的就是这个“冰棍现象”。在有关国企改革的争论中,“冰棍现象”这个概念虽然被提出来了,但对这个概念本身却没有进行过深入的讨论。实际上,“冰棍现象”中隐含着太多有关中国国有企业状况、困境以及可能改革逻辑的密码,因此必须认真加以分析。
“冰棍现象”告诉我们的第一个重要信息,就是原型意义上的中国国企不是一种常态的国有企业,而是一种非常态的国企存在状态。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国有企业,有的国家国有企业的比重还不小。比如,20世纪80年代末,法国的国有企业的生产总值占GDP的比重是五分之一。从20世纪4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英国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到20世纪70年代末,英国邮电、通讯、电力、煤气、煤炭、铁路、造船行业几乎为100%,航空和钢铁行业75%,汽车工业50%,石油工业25%都是国有的,当时国有企业的收入约占全部工业产值的1/3。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多次用法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成功的国有企业为例,证明国有企业可以是有效率的。我们且不说这个结论是否具有普遍意义,但至少可以说明一点,在这些国家中,并不存在国企只要不被瓜分掉就会流失掉的现象,不会存在一年盈利几千亿,但几年积累的损失就可能达到上万亿的现象。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并不注定就是“冰棍”。
由此可见,“冰棍现象”不是任何国家国企中都会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而是中国国企中存在的一种独特现象。这说明,中国的国企是一种非常态的国企,换言之,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是一种最坏的国企存在形式存在着。一位效益不错国企的老总曾经对国企下过这样一个判断:国企永远也不可能比民企效率高;国企是能够搞好的;许多国企搞得不好,这确实是事实,但由此推论出国企就一定搞不好,未免太武断。这个判断尽管来自于经验,但大体可以说明,国有企业走到今天这个份上,问题不能仅仅归结于国企产权体制本身。当然这不意味着否认国企产权体制本身的弊端。
由此可以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在人们已经详尽列举的国企诸种弊端中,哪些是产权理论可以解释的,哪些是产权理论不可解释的?更重要的是,产权理论不可解释的因素会对产权理论可以解释的因素具有什么样的影响?
国企改革的核心问题是解决激励的机制以实现绩效的目标。就对一般员工的激励来说,在改革初期就已经通过分配制度的改革,基本解决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是对经营者的激励问题。从改革之初的“扩大国企自主经营权”、“实行承包责任制”、“利润分成”,到近些年的“出售中小国企”、“分配与业绩挂钩”、“国企资产重组”、“大型国企境内外上市,实行股份制改造”等,都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而国企改革的成败,衡量的标准也就是是否解决了激励的问题。那么,为什么改革前期非产权的国企改革思路不能奏效?
从理论上来说,解决对经营者的激励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思路。一是产权的思路,就是使经营者拥有所经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按照诺斯的产权理论,就是产权只有落实到个人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通俗地说,财产成了你自己的,你就不能不负责任了吧。二是非产权的思路,即建立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这个思路的逻辑是,如果“委托—代理机制”是完备而有效的,照样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无论是国外经营成功的国企,还是实行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现代私营企业,都可以证明这样的逻辑是可以成立的。否则,不但国外的国有企业,就是由职业经理人经营的私营企业,都会成为“不吃即化的冰棍”。当然,由第二种思路形成的激励是否会有第一种思路形成的激励强,则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问题。
由此来审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我们可以说,出售中小国有企业的改革路径,是放弃第二种思路而选择第一种思路的结果。要说明一点的是,如果撇开具体背景因素,两种激励机制并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孰优孰劣的问题。但弄清楚为何放弃第二种思路的原因却是异常重要的。因为在许多社会中都可以行得通的两种激励机制有一种在我们的社会中行不通,可能说明我们这个社会中存在某种问题,而社会中的这个问题一方面使得第二种思路行不通,另一方面也许会影响到第一种思路实行的过程和结果。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出售中小国企的思路无疑是在这些企业中建立有效“委托—代理机制”思路失败的结果。前述的“扩大国企自主经营权”、“实行承包责任制”、“利润分成”,都是建立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的改革措施,事实证明都不成功。同时,愈演愈烈的“不吃即化”的冰棍状态,迫使“出售”的改革措施在缺乏必要准备的情况下匆匆出台。“靓女先嫁”的说法就表明了这种情境下的匆忙与慌张。原因在哪里?是此路根本不通还是某些特定因素使然?
一个被广泛提及的案例可以使得我们洞悉其中的一些奥妙。这是一位定居海外的原国企老总写的文章中透露出来的,他原来所在的国企在国内排位第62位。他文章的题目是《国企老总是比贩毒还刺激的职业》。他在文章中写道:如果从捞钱的角度说,做国企老总比毒贩子还快,“谁见过毒贩个人收入有几千万、甚至上亿”?但这个职业的危险性也更大。文章中说到,在1995至2000年间,某市市属一级企业老总的“入狱率”超过了50%,毒贩被抓的比例也没有这么高。更重要的是,他用亲身经历总结出做国企老总的独特逻辑,当国企老总,“要么贪污受贿,要么鞠躬尽瘁”。鞠躬尽瘁意味着牺牲,因为经营中有时要惹怒黑社会,在管理中有时会惹怒员工(如减员),甚至有时连老婆孩子的生命都要受到威胁,而正当的收入却很有限。实际上,有时你想“鞠躬尽瘁”也行不通,自己“不敢捞”,但堵了别人的财路,最终也是没有好果子吃。有时甚至你自己不贪,就无法向有关领导送好处,你老总的位职能否保住都是问题。
上例以及媒体曝光的许多同类案例,大体可以表明我们目前的国企是以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在运行,而这种逻辑又是产生于一种什么样的环境与条件之中。所谓“冰棍现象”,所谓“非常态的国有企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从中我们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此前的“扩大国企自主经营权”、“实行承包责任制”、“利润分成”等措施都以失败而告终。事情很清楚,如果有一种环境可以使得企业的经营者可以通过瓜分企业的资产为自己谋利,任何其他的激励机制都会失效,因为一般情况下,从工资奖金获得的收益总不会有“化企为私”的收益大。特别是当社会预示了这样一种前景:你将企业经营得越差,你用低廉的价格将这个企业据为己有的可能性就越大,上述逻辑的作用就会发挥得淋漓尽致。这可以称之为“自证预言”。可见,在这种大环境之下,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是根本无法建立起来的。所以在当时的讨论中,我就曾经指出,问题的关键是使得国企成为冰棍的那个“大热天”。如果是在冰箱中,即使是冰棍,也不会不吃即化。
本文的目标不是讨论国企改革的模式。而是力图表明,目前为人们痛心疾首的国企状态,已经远远超过了为产权理论所能解释的一般意义上的“低效率”的范围。而造成这种状况的那些因素,又会反过来扭曲产权思路的国企改革过程,甚至会继续扭曲改制后企业的实际运作。
引入这样的思路是必要的,因为我们看到,目前有关国企改革争论双方都忽视了这个因素的独特作用:产权改革主张者将中国意义上的“冰棍现象”与一般意义上的国企低效率混为一谈,同时由于将冰棍现象形成的原因简单归咎于产权,掩盖了一些同样重要问题的存在;反产权改革者则为了证明国企是有效率的,不惜将国有企业的垄断性利润作为论证,在国有企业辉煌的垄断利润之下,中国国企存在的严重问题被遮盖了,其力图以改进内部管理来解决国企存在的问题的办法无疑是行不通的。更进一步的问题是,无论是走产权改革的道路还是走建立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的道路,中国的国企改革都需要在基础秩序的层面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