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回放]
5月31日凌晨4时许,33岁的左英(化名)因突发脑溢血医治无效死亡。其家人称,左英去世4天前在北京朝阳区新源西里东街自家店铺前,与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后,倒地昏迷。事发后,其家人向现场执法车求救遭拒,导致左英突发脑溢血未得到及时治救最终身亡。6月2日,左家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当天执法人员对左英并无任何不礼貌的举动,左英的死亡与当时的执法无任何因果关系。而执法车系公务用车,无法运送病人,执法人员曾主动为左家人拦截出租车,但很多出租车不愿搭载已昏迷的左英...... [详细]
左英的死亡与当时的执法有无因果关系,我因没有足够的证据无法下定论。可我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车系公务用车,无法运送病人”这一论调感到非常愤慨。我以为,是车应该都可以救人。毕竟人命大于天。
诸位读者应该还清晰地记得5月13日下午发生在重庆市南坪街头的运钞车拒绝开门救人的事吧。一老翁被运钞车撞了,满脸鲜血,一路追赶一运钞车。运钞车最终在开出500米后,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拦下,但运钞车为保车上千万现金安全,仍拒绝开门救人。(《重庆晨报》5月14日)
运钞车也好,公务车也罢,固然都有其特殊性。但将病人送至医院都应该是可以的。可是令人愤慨的是他们都拒绝了。而事情的发生却是与他们密切关联的,即使不是前因后果的关系也有着间接的关系。就是在如此的情况下,他们还是拒绝救病人,折射出来的又何只是“冷漠”两字所能概括?或许也有人会问,假如是他们的亲人,他们还会这样吗?答案自然是不言而喻的。在他们的心目中,恐怕永远没有“生命至上”的人道理念。如果有,总会想出救人的办法。可惜的是,他人的生命永远比不上他们自认的“麻烦”。救人总是要付出时间和精力的。
执法车,顾名思义是执法时用的车。但执法本质上是为民服务。如今民有生命之忧,为何就不能先救了人再说?从另一个层面上说,执法车用的是纳税人的钱,纳税人生命危急时送一趟医院应是题中的应有之义,为何就拒人于车外?于情理上也是说不过去的。
面对一个处于昏迷状态的病人,他们以“执法车是公务车”为由拒绝施救,他们凭借的是自己的做法符合程序的底气。至今说起来还是那么地“理直气壮”。程序与否我们无法判断,但任何的程序都不应该是冷冰冰的没有丝毫的人道,都不能置生命于不顾。制度之外还有人道,法还要容情。
5月28日凌晨,一名流浪者在无法得到派出所、救助站或120的救助后,在长沙市芙蓉区救助管理站门前孤独死去。而相关人员的说法也是依据有关规定而作的。其思路与说辞与其不谋而合。真不知,还有多少人会在一些人高举的制度和程序之下流逝掉自己的生命?
最后还想问一句,该执法车是否从未被公车私用过?谁能问心无愧地回答? (林卫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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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评论:公车见死不救的理由何其冷漠(来源:新京报)
在突发情况下,公务车究竟能不能送病人去医院?如果从狭义的角度讲,公务车就是职能部门公务活动用车,是为公务人员工作服务的。但是如果从广义的角度看,公务车应当是为社会公共事物服务的,延伸一步说,职能部门及公务车都是由国家财政供养的,其从事的公共事物服务也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没有老百姓这个“公共主体”,公共服务从何谈起?
城市拆除违章建筑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些事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与执法人员发生一些矛盾和冲突,也是常有的事情。发生矛盾和冲突后,自有相关政策和法律为依据去妥善解决。但是,在当事人发生执法以外的“意外”事件时,比如突发急症等,恐怕就需要执法者迅速调整执法策略,理应救人为先。
这是因为,执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民,公务车直接服务也好,间接服务也好,其最终目的也都是为公共建设服务、为老百姓服务,如果面对一个处于昏迷状态的病人,以“执法车是公务车”为由拒绝施救,显然就有“见死不救”之嫌。况且,制度之上还有道义,法律之上还有人性。即便不是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事情,当公务车突遇路边百姓病危时,也有立即停车施救的责任。
透视“执法车系公务用车,无法运送病人”的解释,其中隐含着的,更多的还是怕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将相应的责任推给“很多出租车不愿搭载已昏迷的左英”,不但非常不妥,还透露出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自私与冷漠。
出租车司机见死不救当然可以批评,但是,执法者自己就有车,却找出种种借口不送病人,难道就不应该谴责?
无论如何,面对一名昏迷的病人,执法者都应当无条件遵循救人为先的原则。在法庭上,当一名犯罪嫌疑人突发急症,我们都能立即停止案件审理,而将嫌犯送往医院抢救,以彰显法律的人性化。那么,这种日常的城市执法管理,面对突发急症的居民,又有什么拒绝施救的理由?
生命是最宝贵的,在濒危的生命面前,所有拒绝施救的理由都是苍白的、无力的。因此,在公务车见死不救这件事情上,不能不了了之。
否则,情何以堪,理何以堪,法何以堪?(卫易兴) (责任编辑 曾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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