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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19日 星期一

对经济纠纷,政府介入是一个凶器

2006-06-02 14:27:50 来源: 南方网 网友评论 0 条
 

    作者:陈永苗 

  2002年,任靖玺先生的南洋集团的子公司北京南洋教育投资公司与山东三联集团共同投资设立山东新南洋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新南洋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再以社会力量办学主体向济南市教育局申请举办济南南洋学校。

  “南洋学校”曾几何时,成为万人向往的素质教育的摇篮,即便是处于风雨飘摇中的“南洋”还是让许许多多的南洋学生恋恋不舍。2005年底,山西太原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向学生及其家长宣布了终止太原南洋学校办学的通告。其中缘起南洋集团的“教育储备金模式”,因为太原南洋学校的一部分家长和学生要求退还济南南洋学校收取“教育储备金”,政府为平息原告不满,草草办案,将济南南洋学校校长甚至无辜的会计送入监狱,并强行关闭济南南洋学校。

  1994年任靖玺初创南洋之时,陷入“银行贷款不通,资本市场不通,仅靠自己的自有资金不够”的尴尬境况。思路敏捷、眼光开阔的任靖玺从广东业已实行的教育储备金制度嗅到了转折契机。教育储备金只是特定时空条件下发展出来的一种民办教育发展模式,作为一种创举,确实使民办教育通过这种方式在短期内得到迅速发展。根据南洋教育集团前任总经理的陈述,在其任内未将教育储备金挪用到非教育领域,要么投入到南洋学校的基础设施、要么购置教育设备,要么存入银行,根本不存在扰乱金融秩序的问题。

  教育储备金是特定的历史产物,在上世纪90年代,这种方式对民办教育来说是一种很有积极意义的创造,民办学校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时时关注政策变化,随时调整经营方式。随着国家宏观金融环境急剧改变,尤其是1998年银行连续8次下调利率后,利息大幅度减少,收取教育储备金的学校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很多学校并没有将存款放在银行,而是用于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致使学校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教育储备金”模式是民办教育为了解决资金瓶颈,实现扩大再发展的一种创新形式。

  “教育储备金模式”在全国已经行之多年,至少有12年的历史,除了广东、湖南两省政府考虑到学校经营风险太大分别于1999年、2001年明文禁止推行外,其他地方并未明文禁止,济南方面的做法也是睁只眼、闭只眼,放任自流。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省市人民银行也未曾对“教育储备金模式”是否扰乱金融秩序做过任何表态。

  2005-5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增刊———《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指出,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因势利导、趋利避害。

  现代金融活动大多都是借鸡生蛋。银行是如此,信托也是如此,证券机构的委托理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吸收公众存款。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特别是随着金融创新活动的日益增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将会越来越普遍。如果交易的当事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否应该介入、规范这种行为呢?“南洋学校”手头并没有权力,而民办教育作为高质量教育的稀缺性资源,其家长自愿缴纳“教育储备金”,属于市场行为,没有外部性,政府和法律没有必要介入,也没有必要管制。

  从实际上的金融执法实践来看,“教育储备金模式”当时被默认,但是有横生出一个《民办教育促进法》,其第八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号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居然歧视民办学校,限制其融资活动。如果担心学校经营风险太大,也可以采取其他防范措施,也不能一刀切一了百了。

  我做律师的几年,接触过一些金融法规和政策是禁止企业向银行以外非金融机构,企业或者个人融资的,动辄侵犯金融秩序,构成侵犯金融秩序罪,这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斗大如牛的土规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民营企业向个人借贷很容易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嫌疑。到了市场经济时代兴起了债券和股票,这些土规定也没有宣布废除,就吭哧吭哧地发行债券和股票,当然是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如此中山装未脱就穿上西装是为了救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连门缝都不给。中国政府一边抽自己的嘴巴,一边批准自己的儿子去圈钱去。如此献丑也还可以,中国政府还对民间金融“鳄鱼”般凶残。国有企业大碗大碗吃肉,民营经济连肉霄都不让趴在从桌子底下捡一点,反正政府是不会批准他们的。这期间多少民营企业家倒在非法融资、非法吸收存款罪、非法发行债券罪等狼牙棒之下,最有名最幸运的当然是河北民营企业家孙大午。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土规定还是土规定,但是碰到国有企业,土规定就自动回避了;碰到民营经济,土规定就哈哈大笑:老子来了小子找去死吧。凡是向银行以外的融资,都属于非法的,都侵害了金融秩序,但是银行又斜着眼歧视民营企业。民营企业被迫小心翼翼做贼一般向民间融资,主要表现为亲戚朋友等家庭和个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相互拆借,以及私募筹集资金等。可是做贼毕竟是做贼,中国政府不生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时,还可以偷偷摸摸玩几把,政府一声咳嗽民营企业家一身冷汗,跺地一脚民营企业家全部趴下,都在政府的枪口下,随时随地都可能牺牲。

  南洋集团遇到官司公安局介入时,资产大于债务。但是司法机关的处理手法,导致自身受益,债权人受损,是一种双亏的局面,学生和家长损失更大。如果不是司法机关的参与,南洋集团就能从上市中获得资金,从而解决偿还教育储备金的问题,这样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得到保障,所有的社会问题就迎刃而解。对于这样政策性风险引起的经济纠纷,政府和司法机关应该从容些,不要越帮越忙,执法不能增加损害。政府为平息原告不满,草草办案,反而加剧双方损失。

  对于经济纠纷来说,政府是一个凶器,动起来不死即伤。因此公安部有个规定,要求各级公安部门不要介入经济纠纷,因为公安的权力如果非法使用,那么危害极大。我在福建作律师的时候,碰到一个案件就是这样。我的当事人是福建省服装进出口公司的总经理,福建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就是在她手上一点一点做大,即将上市,她的副手为了抢桃子,搞了黑材料并递给了检察院人员,结果她陷入冤狱,而在省政府审批中即将上市的福建省服装进出口公司也就沉沦了。这不幸回轮到南洋集团及其债权人身上了。

  愿违法介入经济纠纷的事件不再发生。 刘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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