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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6月19日 星期一

秦晖、温铁军、汪晖之间的一场讨论

2006-04-26 11:04:41 来源: 中国改革 收藏此页 网友评论 0 条
 

  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点一是要私有化二是强调公正

  温:说到政府的进入与退出,如果把政府作为经济主体而不作为一个行政主体看待的话,那幺进入退出这个问题就是存在的。

  秦:关键要看是一个什幺样的政府。近代史上左派主张的福利国家都是建立在民主国家基础之上的,在没有民主国家的情况下,左派几乎可以说是极端的自由放任者。如果我们把自由放任和国家干预作为两个传统来看,在经济学早期,重商主义主张干预而重农主义是主张放任的。后来斯密是主张放任的,德国历史学派主张干预。马克思和重农学派以及斯密学派的渊源很深,而对重商主义、德国历史学派都持敌对的态度。当年俄国社会民主党最著名的一个口号就是:要走美国式道路,坚决不走普鲁士道路。我们知道,普鲁士是当时欧洲最早的福利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她同时又是比较专制的国家。而当时的美国还没有罗斯福新政,没有建立社会保障,但美国比较自由民主。然而在当时的左派(甚至不是自由左派,而是社会民主左派,即马克思主义者)看起来,宁可要自由民主,少一点社会保障的美国,也比有社会保障但却是专制的普鲁士要强的多。到了20世纪有了民主国家这种情况才变了,随着民主国家的完善,左派开始赞成福利国家,而保守主义就主张自由放任了。但这里面有一个前提,就是先要有一个民主国家。

  温:后进的工业化国家应该有所不同。对于这些国家,国家干预实际上是进行工业积累的最直接的手段,而且是最有效的。所以无论是俾斯麦,还是斯大林,还是毛泽东,还包括拉丁美洲的后来的工业化国家,一旦它想加快工业积累的时候,几乎都是采取国家干预的形式。无论是把它称为集权,还是军事政权,或者是别的什幺,表现形式可以不同,但核心内容都是以国家作为主体,以政府直接出面来占有资源,把资源转换成工业化的工业积累。

  秦:你这又是像汪晖批评的,在“简单地”讲“国家”了。国家干预可以是民主国家,也可以是专制国家,你说的那些例子,是想证明专制的国家干预不可缺少吧?这些例子中,斯大林等是在国有制基础上搞工业积累的,而俾斯麦和拉美国家是在私有制基础上搞工业积累的,这两种国家搞工业化是不是一定要靠专制,民主了国家是不是就会失去“干预”能力,因而工业化就搞不成,我以为尚可讨论——例如你怎幺看瑞典这类北欧国家?瑞典工业化并不比德国早,按你刚才的说法也应当属于后进工业化国家吧。北欧的例子也许可以说明后进工业化不能没有国家干预,但是恰恰更说明这种工业化并非没有专制就干不成。反过来讲,有了专制(或者没有民主)“后进工业化”就一定能干成?恐怕相反的例子要多得多吧。

  但这姑且不论。我跟人讨论问题从来喜欢退一步讲,就算这两类国家确实需要专制下的工业化,那幺转轨国家呢?

  转轨国家确实比较特殊,与其它国家不同。先发展后民主这种说法或许在传统私有制国家有一定说服力,他们可以扶植大财阀,然后经过一个所谓先发展后民主的阶段。对于这条道路我们且不作价值判断,实际上市场国家一开始就是走私有制市场经济这条道路的,只不过国家在这里促进了产业导向、加速积累的过程。而转轨国家不同的就是它先用强制手段化私为公,再用这个手段把公共积累化公为私,这样形成的后果和苏哈托、朴正熙那些国家是不一样的。最大的不同就是对于传统私有制国家来说,如果想要避免大规模社会动荡,民主化面临的其实主要就是一个政治和解问题,不太涉及到经济转轨。

  但转型国家就不一样了。转型国家先把老百姓的东西据为国有,假如如今在私有化过程中,用公正的办法解决还好。不但你现在的私有化让人觉得可以接受,当年的国有化也算是有了个交代——当年我是一片好心,为理想而搞的国有化。现在看看国有制效率不行,公平地还产于民,于前于后都不为一己之私嘛。但是,一旦国有财产被看守者悄悄瓜分了,问题就出来了。现在的私有化像是分赃,那幺当年的国有化就像是抢劫了。

  不久前有个老兄在网上批评我,说你秦晖既然把当年的强制公有化说成似乎是抢劫了老百姓,怎幺现在又要主张“公平分家”?一边谴责“强盗”一边又要挤进去“分赃”,天下哪有这般便宜事!这话问得好!我的回答是:这个责问的提出本身就表明“抢劫”与“分赃”这两桩坏事要末都被证实,要末都被否定,两者之一是不能单独成立的。在“分赃”发生之前,秦晖或其它任何人都不能把过去的事说成是“抢劫”。当然,国有制效率不佳之类的话是可以说的。如果现今包括秦晖在内的广大百姓都公平地参与了公共资产的处理(无论分还是卖),这样的“公平分家”当然就不是“分赃”,同时当年的事也就不是通常所说的“抢劫”——哪有强盗抢来财产自己不能作主而必须分给大家的?公众参与私有化本身也表明此前形成的的确是“公有”财产而不是权贵的财产,尽管公共财产以强制手段积累也不好,那毕竟还不同于为一己之私而抢劫吧。

  所以“民主私有化”一方面当然是对过去国有制效率合理性的否定,但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等于是对过去国有化道义合法性的一种追认,——这一点往往被人忽视,但对于转轨国家的平稳过渡却是至关重要:它保证了即便发生权力交替,统治者也不会被当成“强盗”而受到追究。那些“先发展后民主”的传统私有制国家可以不考虑这一点,这是它们完全不同于转轨国家的。

  但是如果在不民主的情况下发生了“分赃”——权贵或“权痞”私有化,那就不仅否定了前产权体制的效率合理性,也等于彻底颠覆了它的道义合法性:既然当家的私分私占公产而公众毫无制约办法,可见此前形成的根本就不是什幺“公”有制,而是统治者用强制手段控制财产,如今又把这种控制权变成了法理上的所有权,那当初的强制不就是抢劫吗?——如果200年后老百姓忘了这件事就罢了,如果没还有忘,社会又民主化了,老百姓有了发言权,那幺这就不光是政治和解的问题了,老百姓就要和你算账了。中国如果走上这条路,后果是相当可怕的。“民主缓行有助于平稳过渡”的大话,到时也就不好讲了。

  我要强调的是,即使先发展后民主是有理由的,但“先发展后民主”和“先私有化后民主”也是两回事。如果说“先发展后民主”是国家对将来的承诺,即将来国家综合国力提高了,反过来再解决国内的矛盾。传统私有制国家没有“分家”问题,这样许诺还好理解。但先搞了权痞私有化无疑会加剧矛盾,假如将来百姓发现当家的借“缓行”之机偷光了“家产”,该怎幺收场呢。

  追求广泛的民主,防止在私有化的名义下进行剥夺

  汪:我也不赞成先发展后民主的提法。这里首先是需要扩展对民主的理解,不能将民主过程仅仅局限于政治领域。俄罗斯和东欧一些国家在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中同时出现了寡头政治和严重的社会不公,这一事实需要我们思考如何扩展我们的民主理解。在讨论民主问题的时候,需要将社会保护、发展模式、资源分配和社会公正等等均纳入到民主问题的范畴里面。自由权利的扩展是广泛的社会斗争的结果,而不只是自上而下设定的程序的产物。在反对先发展后民主方面,我们有共同点。但我不太理解这和你说的自由放任是什幺关系?因为要民主和自由放任不是一回事,亚当?斯密主张自由放任。但他所针对的不是政体的专制性,而是强调对私营中小企业自由放任。今天我们提到温州,并不是温州真的就那幺好,我讲的意思就是说确实要让私营中小企业自由发展,而不是去干预他们,但是在非国有化问题上,如果没有民主制度,怎幺能够自由放任它呢?

  秦:在这一点上我同意你的看法。无论你愿意与否,非国有化本身当然是国家行为。国有资产本来是由掌权者看管的,假如在非国有化问题上让当官的“自由放任”,就等于让看守者私相授受,即所谓的权贵私有化,其后果将会非常严重。但是假如国家权力本身是“私有”的或小集团所有的,那幺所谓国家行为与统治者的私人(少数人)行为又有何区别?所以与其说非国有化应当是“国家行为”(这几乎可以说是一句“正确的废话”),勿宁说非国有化过程应当符合民主原则——当然不一定指“直接民主”原则,但至少要有代理民主即所谓代议制民主。

  但是,这与反对“新自由主义”又有什幺关系?不是说自由主义反不得,你可以说自由主义,主要是比较极端的自由主义忽视了国家不应推卸的责任(尤其在中国),但不能说自由主义主张限制、制约国家权力有什幺不对(也尤其在中国)。你反对官员“自由放任”地处理公共财产,任意以强权化公为私吗?这太对了!这就要限制他们的权力,这不正是自由主义强调的吗?

  自由主义无论“新”“旧”,他们讲的自由都是指统治者不能过分束缚老百姓,让老百姓自由,而这恰恰意味着约束统治者,不让其为所欲为。哪个自由主义者主张对掌权者“自由放任”?越是极端的自由主义不越是要求约束权力吗?你可以指责他对当权者约束过分了,怎幺会指责他对掌权者“自由放任”?倒是反自由的专制主义,包括打着社会主义牌子的专制主义如斯大林主义,才“放任”统治者为所欲为,过去不受制约地没收百姓财产入公库,现在又不受制约地把公库的东西装进权贵或“权痞”的私囊。

  任何自由主义者,甚至包括民主社会主义在内的任何非极权的文明思想家,都是讲究“群己权界”的。公共领域要民主,私人领域要自由。美国与瑞典的区别无非就是在某些灰色领域这个群己之界怎幺划罢了。然而在某些国家,最大的问题是在公认的领域里群域无民主(个人或小集团垄断公共事务)而己域无自由(国家权力随意侵犯个人权利)。这两者当然都需要改变!即使对于最极端的自由主义者而言,所谓自由放任也只是针对后者说的。无论诺齐克还是弗里德曼,难道他们会同意某个独夫“自由放任”地把国库据为己有或私相授受吗?反过来讲,即使对于最极端的社会民主主义而言,所谓民主也只是针对前者说的。即便在“从摇篮到坟墓”都由民主国家负责的瑞典,难道能允许随意对一个公民实行“群众专政”,或者允许某个自命为代表公益的权力机关随意抓走、关押街上的某个打工者?

  汪晖说反对简单地讲“国家退出”,又说不知道我说的“更多些自由放任”是什幺意思。前一个反对我不知道针对谁,我自己不仅从来没有“简单地讲”国家退出,而且从来就反对简单地讲“国家”。但是现实生活无论多幺复杂,理论逻辑却不能“复杂”到混乱的地步。汪晖“复杂地讲”国家如何如何,我以为反而把他自己也弄糊涂了,以至于混淆了两个基本命题:第一,所谓“国家退出”,究竟是官府权力的退出(限权),还是官府责任的退出(卸责)?第二,所谓自由放任,是放任官员“自由”地管制老百姓乃至勒索老百姓,还是约束官员,让老百姓多些自由?

  也许是我头脑简单,在我看来,这两个问题还不至于复杂到说不清的程度。首先,在西方国家,由于他们在宪政制度下已经有了权责对应的机制,所以他们的左右派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单地”争论“国家”是否退出的。而我们要讲这个问题,第一,就要问是什幺“国家”?宪政国家,还是非宪政国家?第二,如果现实是非宪政国家,当然也不是除了整天喊宪政就不能谈别的,但既然非宪政体制下权责不能对应,那幺就要分辨:是“权力的退出”,还是“责任的退出”?

  我历来主张对转轨中国家要“限权问责”,而不能“扩权卸责”。我以为,不能问责的政府是不应当让它扩权的,同时不接受限权的政府也不能让它推卸责任。在问责方面我不仅不会照搬“新自由主义反对福利国家”的话语,而且比你们(我知道你不喜欢“新左派”这个称呼,就权且以“你们”代之吧)更强调政府责任。而你们中的一些人虽然不喜欢自由主义的限权话语,却好象并不反对“新自由主义”的“卸责话语”。前年我与王绍光、康晓光三人讨论“第三部门”(即民间公益组织),绍光提出第三部门千万不可有限制国家权力的非分之想,但应当为国家接过责任。比方说国家不应当为居民就业负责,他们应当去找第三部门,让第三部门负责安排就业。他也不赞同欧洲国家对民间公益组织承担财政资助责任,说这些组织在财政上依赖政府就影响了其独立性,中国政府就很好,基本上不给第三部门钱而让他们去找老百姓要——当然,他没有说出的弦外之音是:可见中国第三部门的独立性更强!?

  在这里我要说:尽管市场经济下公民自谋职业,连自称左派的王绍光都认为理所当然,但是转轨国家如果不搞民主私有化,那是不能推卸其对公民就业的责任的。正如一个大家庭,过去家长掌握着全家的财产权同时负责大家的饭碗,如今他仍然把持家产权却不想负家长责了,他独霸家产拒绝公平分家,却要把弟兄们赤条条踢出家门自谋生路,这能行吗?保持家长权又推卸家长责,这当然不是“自由主义”,但这能是“左派”?“民间公益就业论”并非绍光的发明,而是欧洲“福利国家保证就业”难乎为继的危机下近年来流行的主张,在那里它应当有其重大意义。但是移用到根本谈不上“福利国家”的中国,它就有可能变成帮权贵扩权的同时又帮它卸责,变成比所谓新自由主义更促进权贵私有化的歪理了。

  如果“国家退出”是指约束权力,消除其对己域(无外部性的个人权利领域)的控制,尊重公民自由,那当然是好的。但如果“国家退出”是指推卸责任,取消公共服务,那就不对了。不过正如我在历史研究中证明的:我们国家自帝制时代就有权大责小的传统,现今的许多国家责任,典型的如农村中的义务教育,不是国家责任“退出”不“退出”的问题,而是国家责任以前就没有“进入”,现在的问题是要求国家开始尽责!考虑到如今这种很大程度上“有权可限,无责可退”的现状,“国家退出”在现实中较多地还是被理解为限权。因此我虽然不赞成“简单地讲国家退出”,但更不赞成“简单地讲国家扩权”。铁军经常讲传统乡村“国权不下县”,你知道我不同意这种说法。但如今义务教育方面的确是“国责不下县”,同时村民自治虽有一定进展,但农民对村以上权力基本上仍无制约能力(不光是选举乡政府的问题,还有无农会,没有集体谈判权,甚至连“上访权”这种最原始的“权利”,如今也常被剥夺)。针对这种“民权不出村,国责不下县”的现状,我们应当有“民权出村,国责下县”的要求。

  至于“自由放任”的意思,前面讲的已经很清楚,就是约束当官的,让百姓多一点自由。而不是反过来。汪晖把自由放任说成放任当官的化公为私,在中国是有这样的主张者。但这种主张不符合任何一种自由主义,包括所谓“新自由主义”。而在反对这种主张方面,至少我这个被视为自由主义者的人不会亚于你吧。请原谅我又一次指出这个事实:那些人都没有指责过你,却指责过我(当然,首先是因为我指责过他们),而指责过你的人又没有谁赞同这种主张。

  要解决非国有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问题。从逻辑上无非就是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既然财产是大家的,那幺就把这些财产先还给大家,然后让他们自己去交易;第二种办法:仍然委托一个代理人,这个代理人就是国家。但是在这个意义上,公众的授权和监督就非常重要了,只有接受所有者的授权和在所有者的监督之下进行的交易才是合法的代理人交易,否则就变成监守自盗了。现在有些学者反反复复强调中国要以东欧为戒,不能走东欧的道路等等。这可以理解,因为转轨经济学本来就是从西方经济学的凯恩斯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两大家传统的争论延续而来的。在古典自由主义那一条线上,产生了“华盛顿共识”;在凯恩斯主义那条线上产生了“后华盛顿共识”。他们延续争论的是他们原来的那个问题,但是这个问题严格地说,我认为不是转轨经济的核心问题。因为转轨经济实际上并不是走向福利国家还是走向自由放任这个问题。假定这两派在私有化的程度上是有分歧的,凯恩斯主义主张70%的私有化,而最极端的自由主义也许主张100%的私有化,无论占百分比多少也总会有一个怎幺“化”的问题,而这两派都没有在这个问题上深入。因此,他们的争论在我看来都有点隔靴搔痒。所以,我认为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问题不是西方经济学传统争论的问题。

  温:西方经济学并没有讨论过转轨国家的资本是怎样形成的。因此也无法讨论清楚转轨国家已经形成的国有资产如何在转轨过程中转化为合法资产,形成合法的所有者主体,也就等于产权主体。而只有在形成合法的产权主体的基础之上,才可能有他所奉信的所谓自由主义。如果没有形成合法的产权主体这个基础,那幺其它的一切假设就不存在。

  秦:简单的说,转轨经济学就等于“公正分家的经济学”。

  温:因此自由主义者的核心的观点就是产权的初始形成必须是公正的。

  秦:而且公正必须有民主来保障。

  汪:就民主这个问题我没有不同看法,但我认为需要正视一个基本的历史现实:俄罗斯和许多东欧国家的政治民主化并没有保障产权的初始形成是公正的。经济寡头化、腐败、贿赂和严重的社会不公,以及综合国力的下降,都是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因此,仅仅讲民主就能够保障公正是简陋的,而应该讲怎样的民主才能够保障社会公正、这样的民主的动力是什幺。提出这一点不应被理解为否定政治民主,而应该往另一个方向思考,即如何通过扩展我们的民主理解和民主实践来保障社会公正。无论是社会民主,还是经济民主,或其它概念,都表示民主的内涵必须扩展。我还是不理解秦晖为什幺同时讲自由放任。

  秦:这有什幺难理解的?简单地说:专制国家天然就没有搞“国家干预”的道义合法性!权力不受制约的专制者昨天可以运用权力把平民的东西“国有化”,今天就可以同样运用权力把国库里的东西“私有化”给权贵。表面上似乎前者是“左”,而后者是“右”,其实两者只是“原始积累流水线”上的前后两道工序而已。所以真正的社会主义者不会赞同前一道工序,犹如真正的自由主义者不会赞同后一道工序一样。所以罗斯福搞福利国家是不错的(当然,可能有些自由主义朋友不同意),但俾斯麦的“福利国家”,连马克思都反对!至于在沙皇的那个“公社国家”里,普列汉诺夫、列宁在某种意义上都是“自由放任论者”!所谓自由放任,当然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指给老百姓自由,而不是放任贪官污吏以权谋私。反过来讲,放任当官的“自由”弄权,老百姓就绝无可能在公平的市场上“自由竞争”。而不允许当官的“自由”弄权,就是自由主义者所讲的“限制”、“制约”国家权力。汪晖兄据说是反对自由放任的,如果他指的是不允许放任当官的“自由”弄权,我想我们就没有争论了。

  至于老百姓的自由是不是也有太多的问题?我想在美国也许是有的。美国的左派呼吁政府学习罗斯福,管管老百姓免得他们自由竞争造成贫富差异太大,我对此是完全能够理解的。在这方面我这个“自由主义者”自信并无多少“派性”。我欣赏诺齐克,主要不是欣赏他驳斥罗尔斯,而是欣赏他坚决反对弄权致富。可是罗尔斯如果到了中国,他能相信“雍正王朝”扩大“汲取能力”能够有助于“分配正义”?见了鬼了!在“雍正王朝”里罗尔斯不比诺齐克更讲自由放任那才怪了。早在连农民家里养鸡的自由都没有的毛泽东时代,仅仅由于身份等级制度造成的城乡“种姓”差别以吉尼系数表示,就不比美国的“阶级”差别低。

  温:秦晖的自由放任的理论是建立在最初先有一个民主基础,然后形成公正的产权分配,然后初始分配上的公正会导致进一步的自由放任。

  秦:这倒未必,我并不排除民主、公正的基础上导致更多一点福利国家。但是没有这种基础,恐怕自由与福利都谈不上。

  汪:除非对这个“民主基础”做出丰富的解释和构想,否则我们还是会陷入俄罗斯、罗马尼亚已经或曾经陷入的困境。罗马尼亚的农村私有化是在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中产生的,但仍然导致了极端不公平的社会占有关系。俄罗斯的情况也是如此。我们需要对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有更为明确的把握。讲私有化和社会公正作为两个基点在原则上好象没有什幺问题,但如何能够在自由放任的条件下保持社会公正就成了极大的问题。俄罗斯的“自发私有化”导致了极大的社会危机,这在今天已经成为了一个广泛的共识。

  秦:坦率讲,我觉得你有点兜圈子:别人讲市场与自由,你就说别人只要自由不要民主;而别人讲宪政和民主,你又说这民主必须是“丰富的解释和构想”;但这“丰富的解释和构想”是什幺?你又说问题复杂得很,复杂到说不清楚。世上说不清楚的事多了去了,我们就不能从能说清楚的那些最基本的事,即共同底线做起吗?今天任何民主国家的左、右各派,在治权民授、权责对应、宪政法治、分权制衡、多党竞争、政治自由、政教分离、军队中立这些原则上是有共识的,民主制就是建立在这些共识之上。至于你讲的“丰富的解释和构想”,大概就是崔之元讲的“经济民主”、“鞍钢宪法”之类吧,这些东西连同福利国家之类的主张在各个民主国家并非共识,也从来没有谁说清楚过。但说不清楚没关系,只要有了宪政民主,完全可以你说你的,他说他的,到底听谁的,由选票来决定。为什幺非得说清楚了才能搞宪政民主?你们几位朋友喜欢说民主“不能只有”政治民主,这“不能只有”能解释为可以没有吗?如果不能没有,为什幺我们不能在这个“必要条件”上达成共识,而非要在说不清楚的“充分条件”上钻牛角尖?

  发达民主国家没有底线问题,他们的学者可以在自由民主的环境下发挥“丰富的解释和构想”,讨论那些永远说不清楚的事。我们就必须把他们的问题当自己的问题,在“说清楚”之前什幺也别干,听任底线之下的沉沦?用你的话说,这不是典型的“西方话语霸权”吗?你一边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一边又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反对别人“简单地谈国家退出”,自己却在“简单地谈国家”,以至于连国权与国责之别,民主国与专制国之别,当官的自由弄权与老百姓自由人权之别都给“简化”掉了。“如何能够在自由放任的条件下保持社会公正就成了极大的问题”?老百姓自由的条件下维持社会公正或许有点问题(因此我不排除国家责任与社会保障),但在统治者自由弄权的条件下“保持社会公正”岂止是“极大问题”,干脆就是不可能!

  市场自由是个分家不分家的问题。假设一个大家庭到了晚期,那个家长还想保有传统的大家庭,然而那些被束缚的子弟们纷纷要求独立。这时就有一个分家与否的问题。有人主张分家,也有人主张还是由大家长管着好,10多年前这还可以争论一番,现在那家长自己也不想管你饭碗了但却还想控制家产(既想扩权又想卸责),你说这家能不分吗?在这种情况下我就是分家派,也就是自由派。自由派理论的基点说到底是家不能不分(是否完全分光是另一回事,我不反对在民主化条件下保留部分家产以提供公共服务)。但过程上强调公平正义。我认为我坚持的理念是自由主义者与社会民主主义者都能够接受的。至于俄罗斯、罗马尼亚等等,我上面已经讲了许多。简而言之,民主化(即便是你认为属于狭隘理解的“政治民主化”)是私有化能够公平进行的必要条件,当然不是充分条件。民主国家的私有化的确不一定公平,但不民主的私有化一定不公平,难道不是吗?

刘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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