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早已退线的《七剑》的制作方又将某网站告上法庭,理由是它曾在网上提供电影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索赔30万元。而这不是《七剑》第一次长剑出鞘状告网站,还有六七起类似案件散落全国,尚未判决。该案原告律师说,这部电影与腾讯的官司已调解结案,获赔约20多万元。赔偿的依据是该影片制作方曾试图以80万元价格将一年的网络传播权非独家转让给某网站,后来因网络侵权丛生终止,为此他们主张据这一可得利益按侵权时间比例赔偿。
这还不要紧,该律师还说,有近百家的网站等着一个一个地去“收拾”,要么诉讼,要么和解。此前他们已经做好了侵权证据的保全。如此,我就问律师按和解的数额,近百家网站岂不是要赔上2000万,而《七剑》在内地的票房也就8000余万,如果这个维权模式成功,以后电影票房就多了一个算法(加上侵权赔偿),而《七剑》的票房在内地也就过亿了。而这些被诉网站基本上要关门大吉。该律师对此笑笑,不置可否。
前些天采访一位民法学专家,他说我们现在消费者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不够,不应该止于双倍赔偿;一位专利律师又建议说《专利法》修改时要增加侵犯专利应加上惩罚性赔偿。我不怀疑这种条款有利于制止侵权,保护民众。
但是,如果惩罚性赔偿能够执行彻底,《七剑》的可得利益最后如愿以偿得到保护,最后又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法院是否会客观上成为一个赚钱的中介,是不是会涌现一批人通过官司来获取利益,尽管这种利益可能合法。
诉讼是一种维权模式,但是不是最后可以成为一种炒作模式,我很怀疑;但是,王海们统统败诉,《七剑》的维权也铩羽而归,我又觉得悲哀。如何在成功执行法律的前提下,又避免民众“玩弄”诉讼的道德风险?这多少有些两难!(田享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