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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推民工月薪制”鼓与呼

http://talk.163.com 2005-11-08 07:54:24 来源: 红网(长沙)   网友评论 0 条

  为了保障建筑业民工的利益,南京将在建筑行业强制推行民工月薪制,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支付。劳动部门的有关人士认为,在建筑行业推行民工月薪制,作为一种尝试,将有效地缓解民工薪水发放的难题,而这个工作将是劳动部门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新民晚报》11月5日)
 
  拖欠民工工资,这一非常丑陋的现象,这一经济建设中的“发展病”,尽管民工深恶痛绝、深受其害,社会大众人人喊打、声讨不止,国家领导一再过问、屡下批示,相关部门也不遗余力、惩前毖后,但不可否认的是,效果有限。据了解,全国拖欠民工工资已近千亿元,民工以跳楼等极端方式索要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其中既有民工组织力量薄弱的因素,更由于民工工资拖欠是一个连环套,是体制障碍阻塞了民工的维权之路。一般说来,这个连环套可分解为四个阶层:开发商、建筑商、劳务企业和农民工。民工始终处于这个链条的最底层,而民工追讨建设领域欠薪困难重重,主要症结在于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层层拖欠。归根到底,还在于尚未建立一个认定拖欠民工工资的制度。此次在建筑行业强制推行民工月薪制,虽姗姗来迟,但不失为积极的有益尝试。

  毋庸置疑,民工是城市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不法侵犯。加之目前国内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挑剔、民工竞争激烈,以及民工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民工们普遍不敢或不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尤为可怕的是,劳动力市场的不规范,许多民工事先并没有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在拖欠和克扣工资时更加有机可乘。

  民工月薪制的强制推行,打破了以往的不合理,弥补了政策的漏洞,其细则明确规定,要求建筑业企业每月至少一次支付民工工资,而且工资必须以货币支付,不得以饭票等实物抵充;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南京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说,要求各建筑企业必须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由项目部、包工头和民工签合同,并将推行一种新工资表,分别列出应发、实发、未发工资三部分,民工要签字认可,以这种硬手段来推行月薪制,是今后努力的大方向。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最直接和最主要的体现在于劳动价值的实现,取得同等的报酬权。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订立劳动合同。此外,法律对于工资按时足月发放的原则和处罚方式也都有明确规定。劳动法中规定按时足月发放工资,即一个月至少发一次工资,当月工资当月发,决不允许超过一个月。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时间,用人单位要交付25%的滞纳金,而且劳动监察部门还可以给予其1至5倍的罚款。去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遗憾的是,尽管法律法规中有保护民工合法取得报酬权的条文,一些部门和地方也推出了一系列保障民工权益的措施,然而在现实中,民工工资被恶意拖欠、克扣等现象还是屡禁不止。此次强制推行民工月薪制,以政策的形式加以规范和强化,虽为不得已而为之的举动,但也不失为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是适合实际的务实之举。

  民工从事着苦、脏、险的工作,为城市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没有理由不得到人民的尊重、政府的保护,也没有理由不取得正当的劳动报酬。需要强调的是,对待与建筑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但唯有这些还远远不够,针对目前拖欠民工工资的严重违法行为,应该加强政府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应吸收民工加入工会组织来维护自身的权利,让政府成为民工群体的保护神,让民工成为自己的主人翁。

(稿源:红网)
(作者:郭立场)

刘湘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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