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制度离不开听证会
而立法者对立法听证这一民主程序的效果,也相当满意。参加分组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的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月23日建议,今后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应适时举行立法听证会。
从民主制度运转的内在逻辑看,做到这一点,是十分必要的。
法治之下的法律,应当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和利益,应当合乎理性与正义,最重要的是,它必须是对人民所发出的理性而审慎的呼声的回应。只有在法律合乎这一理性、并且始终被公正地执行的前提下,法律才能得到人民的尊重,才有最大的效力。假如人民普遍对一部法律存在抵触情绪,即使政府派出更多警察,也未必能使它得到切实执行。假如民众普遍觉得800元或者15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偷税、避税行为自然就会层出不穷。
然则,如何才能把人民的意愿变成法律?很显然,你无法想象,把数亿人凑到一起讨论法案,哪怕是几万人的乡镇要实行直接民主,也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现代民主制度从根本上说,乃是代议民主制度,也即人民选举出自己的代表,由这些相对专业的代表集中地从事立法活动。
当然,这立刻会引起一个问题:即使我们假设,人民的代表们完全是公正无私的,但也会面临一个无法克服的知识问题。他们无法完整理解普通民众的愿望、要求,有的时候,甚至完全弄拧。
看来,这个代表的链条还得继续延伸。现代立法纷繁复杂,专业性技术性相当强,人大代表却大多数是兼职性质,不可能事事精通。因此,他们只能把大量立法起草工作委托给行政部门、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事实上,即使人大代表是专职的,恐怕也仍然得让自己的助手具体操作,这里仍然存在委托的问题。
这个立法委托的链条延伸得越长,其与人大的直接距离也就更远,其完全、准确反映人民意愿的可能性,就越值得质疑。那些接受委托的部门或个人,很可能让自己的好恶影响法律的倾向。比如,财政部起草个人所得税法草案,就很容易更多地从增加政府税收收入的角度设计整个法律框架。
听证制度之所以重要,就与现代立法制度的上述两大特征直接相关。作为人民的代表,立法者未必能够完整准确地理解人民的愿望,受人民代表委托起草法案的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也容易将自己的好恶带进法律中,而他们的好恶未必与人民相一致。所有这些都是人之常情,事之常理,但民主制度要名副其实,法律要真正体现人民的心声,就需要对代表制及委托制内在的缺陷予以防范和克服。
听证会制度就是代议民主制度的一个极端重要的补充。虽然不可能人人都成为听证代表,但听证代表更具有草根色彩。而且由于他们的构成与立法者有区别,其意见可以补充立法者视野中的盲点。因此,在所有民主国家,听证会制度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人们可以发现,越是大国,听证制度越发达。因为,越是大国,每个立法代表所代表的人口就越多,从理论上讲,代表与人民的距离就越远。因而也就越需要通过听证制度,让人民直接与立法发生联系。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家之一,大面积推广立法听证制度,无疑是顺理成章的事。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各地以前的试验,并通过自己的实践,逐渐形成健全的听证会程序,这对于听证制度的规范,具有决定性意义。
□秋风(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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