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工显性歧视隐蔽歧视知多少?
挂“民工不得入内”牌子的事算不上什么新闻了,最近又出了一个。在宁波九龙湖风景区一大门处挂着一块黑底白字的警示牌,上写:禁止衣冠不整者、拾破烂者以及外务人员擅自入内,不止步者后果自负(10月17日《现代金报》)。这个牌子体现的是“高者”在“显摆”形态下对“低者”高挂着、明摆着的显性歧视,尽管其提示“民工与收破烂者不得入内”这层意思的初始动机可能是当事方所言的防偷御盗,但对外来务工人员们抱有“有罪推定”思维那也是显豁的歧视。
然而,与显性的歧视相比,隐蔽的歧视更令人揪心。在“神舟六号”飞船成功飞天与成功返航之际,公众大抵是不会注意这样一条消息的:“9日下午,在距离酒泉卫星发射中心200多公里的金塔县附近,通往基地的通讯光缆被民工挖断数小时。”报道说,此次意外事件惊动了国务院。“事发后,酒泉卫星发射中心连同地方政府公安部门迅速出击,当场带走了肇事的两个农民工。”这两名农民工“是金塔县林业局雇用的”,“是不小心挖断了光缆”。(10月11日《东南快报》、《时代商报》)这个事件中,有关方面与新闻报道都无意识地突出了肇事者的“农民工”身份,而且“两个农民工”这样的表述无形中也突出了“个人”身份。其实,这根本不是“个人行为”,而且也算不上“农民工行为”,因为他们是施工队伍里的一员,“农民工”是他们的第二身份。他们的第一身份应该很清楚:为林业局修建一林业建筑而驾驶挖掘机的施工员。金塔县林业局方面称,“那两个肇事的农民工当时正在施工,修建一个林业建筑;挖掘机将埋在地下的通讯光缆挖断”,这里把他们的“本质身份”交待得很清楚了,尽管头上戴着的“帽子”是“两个肇事的农民工”。
为什么要突出“两个肇事的农民工”而不说“两位肇事的施工员”?这仅仅是“两个农民工”的责任,而不是“施工队”甚至是林业局的责任吗?透过这清晰的朦胧,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对农民工的隐蔽的歧视。好事没有农民工的份,坏事就是你们农民工干的。换句话说,那“林业建筑”如果是个巍巍工程则没有你施工的农民工的事,建设中不小心出了事就都是你农民工的责任。这种无意识或潜意识的歧视,不更可怕吗?
10月1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说,转型中国步入压力社会——零点调查公司2004年的一项调查中,41.1%的白领认为自己正面临着较大的工作压力,61.4%的白领们正经历着不同程度的心理疲劳,因为“在一个以成功为最高理想的社会里,人们的生活目标已经量化成一系列数字:挣多少钱,住多大的房子,开多少钱的车……”其实这里所说的一切与农民工距离遥遥,因为农民工的“压力”绝不是这样的所谓心理压力,而是基本的生存压力。那么,“生存压力”不构成“转型中国步入压力社会”的一部分吗?在生存压力之外,那种“歧视”——不管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又会对农民工构成何种荷重呢?这种荷重的压力,意味着如何的不平等、不公正?
第一身份,第二身份;第一意识,第二意识。这里的彼与此,构成了一定的相互关系:“高者”以“第二意识”隐蔽“低者”的“第一身份”,而以“第一意识”揭示“低者”的“第二身份”,那是为自己免责而让民工担责;这显然就加深了一种社会不公。公平平等、公正正义,可谓一种社会责任,由是观之,此任任重道远。
在此,我觉得有必要重温十六届五中全会公报中的一段话:“要按照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消弭歧视、获取公平,难道不是“农民工”所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利利益问题之一吗?(徐迅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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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鄙视这种侵犯人权的丑恶行为!我就是个民工,但是我靠我自己的劳动和汗水换来自己的生存权利,光看一点就带一面,你们是不是太片面了点?没民工,那么多的建筑叫谁去建设?酸知识分子?还是在这大放厥词的“管理者”?社会靠的是和谐,强化自己的管理才是硬道理,瞎胡闹到了什么时候也是受人鄙视的!!
| 回复 网易网友(221.10.141.*): 我认为这样的规定在较长一个时期内,都是必要的。我们在责难政府的同时,是否也应该检讨一下自己?这也如我们在责难外国人歧视中国人的同时,也该反省自己,是一样的道理。那么多城市设施是谁破坏的?盗窃电缆、光缆的是些什么人?……有些民工对城市的破坏力是非常大的,这是不争的事实。我们还没有进入大同社会。用普遍的、抽象的人权理论来衡量每一件具体的事情,是不恰当的。 |
民工对城市的破坏是非常大的???第一次听说.既便是, 那么规定就合理了吗?签于城市卖淫的都是女性,所以就禁止女性入城,合理吗???再者,我相信大多数的民工是好的.凭劳动生存的人坏人少.勤劳的人多是好人,这是一个普遍规律.我不是民工,我也信得过民工.他们需要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