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ACLU v. Reno (II) 看美国如何管制网络色情言论
贰、宾州联邦地方法院对 ACLU v. Reno(II) 一案之判决
一、The 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网络儿童保护法案
二、ACLU 对司法部之指控
三、联邦地方法院对案件事实之查访认定
四、法院对本案之分析
五、结论
参、ACLU v. Reno(II) 一案裁判之讨论
一、自由市场理论观点在此案中对言论自由之诠释
二、网络技术发展所引发的言论自由争议题及其冲击
三、COPA 法案被裁定违宪的主要依据
四、管制网络色情及不雅言论之合宪尺度及不必然违宪性
肆、结论
壹、前言
言论自由一向被公认是人权和民主是否落实的重要观察指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指出「国会不得制订…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之自由…的法律」(注1)。我国宪法第十一条亦明文规定「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然而日进千里的科技发展,导致言论自由的衡量标准与时俱变;人类文明历经印刷术、电子媒体、计算机网络等重大科技成就的激荡之后,言论自由尺度的影响范畴由传统个人跨越至新闻媒体 (报纸、广播、无线电视、有线电视)、以至于信息通路 (电子邮件、电子布告栏、网际网络)。如何捍卫市民大众的言论自由,也因为科技发达的缘故,而有了不同的诠释。
以网际网络为例,其对言论自由尺度的挑战,已成了最近四、五年来冲击社会的重大影响。以新兴电子媒体之姿兴起的网际网络,能够同时满足视听大众对文字、图形、影像、声音之需求,其效果不逊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新闻媒体;网际网络的「互动性 (Interactivity)」及「数据库 (database)」两大特色,更能够让网友由被动化为主动,积极参与言论讯息的交流,使得传统新闻媒体更是相形失色。上网人数的蓬勃成长,也切实地反应出市民大众对网络应用的偏好。以一九九七年迄今的上网人数而言,我国由 40 万人激增至300 万人,将「三年三百万人上网」的目标在短短两年内就达成了。美国则是由2,500 万人增加至 9000 万人,甚至预测在公元二千年时达到二亿人上网的目标。在网络科技的助力之下,信息多样化的时代已经提前到来,其对言论自由的影响,吾人确有重新省思的必要。
催生网络科技的美国,不但居于网际网络研发应用的领导地位,其致力于保障言论自由的精神,不但在宪法研究史屡创典范,在这一波最新的信息发展史中,也立下为数可观的里程碑。美国最高法院在 Red Lion Broadcasting Co. v. FCC, 395 U.S, 367, 386 (1969) 一案中提及;「新兴媒体的不同特性,使得宪法第一修正案之适用标准与其它媒体有所不同,是个相当合理的状况。」对照网际网络蓬勃发展的现况,此一见解的立意之新,颇能发人深省。
与言论自由有关的美国立法及案例,在近三年来出现了戏剧化的波折,国会、最高法院、美国公民自由联盟 (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简称ACLU) (注2)三方轮番上阵,对言论自由的管制展开近年来最精彩的对决。
首先是美国国会在 1996 年提出「网络端正通讯法 (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简称 CDA)」,对网络言论发表的方式加以规范。但在 1997 年 6 月 26 日 ACLU v. Reno, 117S. Ct. 2329 (1997) 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九票全数通过之判决(注3),裁定 CDA 违反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保障之规定。美国国会为了有效规范网络言论,针对最高法院对 CDA 之意见加以参考修正,在 1998 年 10 月立法通过「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 (简称 COPA)」。ACLU 却马上在宾州东区联邦地方法院提出控诉,在 ACLU v. Reno(II) 本案 中,指责 COPA 法案也违反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保障之规定,要求美国政府不得执行 COPA 有关规定。本案主审法官 Reed 在 1999 年 2 月 1 日做出初步判决,由于 COPA 明显违宪、故政府不得执行本法案、但政府仍可在六十天内提出上诉。本文将对 ACLU v. Reno(II) 的判决进行探讨,以作为美国言论自由管制之违宪性研究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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