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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婚性骚扰非要闹到“小姐伴娘”出头吗?

http://talk.163.com 2005-09-16 11:09:14 来源: 齐鲁晚报   网友评论 0 条

  9月15日《河南商报》报道,记者致电一婚庆公司,称自己一朋友结婚,因新郎方闹婚习俗严重,想请一个会喝酒、善于应付“场面”的伴娘。该婚庆公司满口答应,并报价在200元左右。据知情人透露,婚庆公司提供的一般是“小姐伴娘”,“小姐”走俏伴娘市场已成为郑州市城乡“一景”。

  按理说闹婚的重点是新娘,而今呢,则“转嫁”到了伴娘身上,做伴娘就意味着必须要承受“性骚扰”,当伴娘成了一件恐怖的事情。

  2002年3月3日媒体曾报道过,在一婚礼上,伴郎阿明(化名)因触摸伴娘阿珍的乳房和胸部达十几次,被法院一审判决赔偿阿珍3240元。

  2004年5月30日,漯河市源汇区市民李某结婚,吴某等8位法盲在闹洞房时,除扒下伴娘潘某的裙子和内裤外,还将潘某殴打成轻微伤,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5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针对伴娘被“骚扰”,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在婚礼上闹婚轻者构成性骚扰,重者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既然有法在手,那依法行事不就得了?

  然而,面对婚礼的喜庆气氛,面对亲戚朋友间的特殊关系,有的人家抱定“家丑不可外扬”而“和了稀泥”,有的生怕冲了喜气而“内部消化”。正因为此,才使得闹婚者越加有恃无恐,甚至引发了严重的犯罪。这或许是“小姐伴娘市场”迅速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周稀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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